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6:53:00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工资计算方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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