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8 03:44:29
申请登记
根据《条例》内容,符合要求的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采集犬只生物识别信息,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鼓励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识别标识。
根据《条例》附则,已经饲养其他犬只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则会依照“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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