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款限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2、综上,如果主观上并不是不愿意返还欠款,而是因客观原由没有能力偿还欠款的,不构成犯罪,不用承受刑事职责。
3、不用承受刑事职责,但应当承受及时还钱的职责,建议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还钱的宽限期。
4、具体事宜能够和我联系,欢迎来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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