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信用卡:为了避免和减少财务、信用和法律风险,建议:
1、保持与银行间的沟通渠道畅通;
2、避免套现、互相拆借;
3、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连续的偿还(可先偿还本金)。
4、银行起诉的,积极应诉,寻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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