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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来源: 最后更新:23-11-12 07:39:19

导读: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等。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典》第7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

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订约和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并且信守合同约定与承诺。打个比方,投保人本身患有乙肝,那么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就要如实相告,这样保险公司会决定是否拒保、附加承保还是怎样。

1、对于投保人而言,如果是故意不告知,那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可以不退还保费。

要是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告知,那么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对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而言: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对投保事项进行隐瞒,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单,那么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由于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况且保险标的都在被保险方的监督控制之下,因而要求投保方对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予以正确无误的告知,保险人才能在自己技术和经济能力的基础上,权衡是否承保或基于何种条件承保,任何重要事实的不正确告知,都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① 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一些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② 漏报。投保人一方对某些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或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③ 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④ 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的。① 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② 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的重。比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与告知不同的是,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均属于重要事实,因而投保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投保方一旦违背或破坏保证内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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