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3 07:34:47
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生存的寄托,大多数情况下,房屋也是家庭的主要财产。那么作为共有房屋,尤其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有一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那么该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呢?
马先生和唐女士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其在临汾市尧都区的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因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城市绿化建设,需征收拆迁马先生的共有房屋,但是由于指挥办公室所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马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就拆迁事项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初,马先生因工作需要出差至外地,遂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宜搁置。三个月后马先生在回到家时,却收到拆迁方发来的宣称依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所作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其后,马先生经过询问得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其妻子在其去出差期间因厌烦拆迁方天天上门催促其签字而严重影响其生活遂与拆迁方签字。
随后马先生向拆迁方主张其妻子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应归于无效。但是,拆迁方主张,其房屋为马先生及唐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唐女士对房屋享有处分权,而且马先生及唐女士作为夫妻其互相享有家是代理权,因此对于唐女士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随后马先生找到专业拆迁律师以寻求帮助。律师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为马先生和其妻子共有,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对于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有一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在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上,一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共有人仅在该处分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其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共有人不仅在该处分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也签署了其他共有人的名字,则该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论是无权代理的行为和无权代理的行为均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得到追认,则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而对于拆迁方所提到的夫妻间的家事代理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家事代理权仅指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对于本案中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事宜,故未经马先生的同意,其妻子唐女士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此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虽有明确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对于唐女士独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对于此无权处分行为由于马先生的不予追认,则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归于无效。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不乏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使用各种手段的情况,当我们遇到像马先生这样的情形时,我们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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