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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7-05 10:43:59

导读: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主体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事实上,雇佣童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雇佣童工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判刑标准不是固定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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