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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6-21 05:38:03

导读: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也侵犯了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同时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

一、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这种行为是会进一步增加儿童生命危险,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构成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就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来进行认定,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负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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