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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05:07:05

导读:如果是引诱别人或者是提供了具体的场所,或者是给别人进行中间人介绍别人卖淫那么都是有可能构成此罪的,并不是一定要达到三个行为同时下手,只要有其中一个行为都是可能触犯此罪的,要是因为当事人的这些行为给他人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如果是引诱别人进行两次以上卖淫,或者是明知道别人在卖淫,但是故意给别人提供场所不加阻拦的进行这个活动,或者是介绍别人卖淫,更有甚者甚至对儿童下手的这些情况都是有可能导致此罪的,只要导致此罪,那么当事人一定是判刑在五年以下起步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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