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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不归还借款有欠条是诈骗罪吗(一方借债另一方不同意需要共同还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9 12:41:05

导读:拒不归还借款有欠条的话一般不属于诈骗罪,但如果在书写欠条的时候,借款的一方就带着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目的,并且使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借款,在借款到手之后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此时达到一定数额

一、一方拒不归还借款有欠条是诈骗罪吗?

打欠条一般不属于诈骗罪。但是如果长期不还,没有按照欠条上的规定时间进行还款的话,可能会造成诈骗罪。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或者是想警方进行报案的话,很可能会被以诈骗罪的名义进行相关起诉。

1、借条和欠条本身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因为借条欠条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诈骗犯可能利用借条诈骗,借款时虽然打了借条,看起来是合法借贷关系,实际上是根本不打算还款的,虽然是诈骗,但是,定诈骗罪还是很难的,除非借款人数众多、借款数额巨大,到期不还款跑路,才可以定诈骗罪。

3、借条合同诈骗的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是,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二、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什么?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对于诈骗罪,首先是非法夺取他人财产,并且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算作是诈骗罪。而长期欠钱不还的话,当事人可以到公安局以诈骗罪的名义进行报警。警方会进行查证,最后交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审讯。如果构成诈骗罪可以以诈骗罪的名义进行判决。

如果想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此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在借款的时候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借款数额较大的时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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