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0 10:07:09
近日,温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征求《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界定和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公告表示,温州市拟以人均年收入3.35万元(3口之家10万元)为界划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并辅以30条帮扶措施,“一户一策”解决困难需求。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温州市民政局官网征求意见。
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界定和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规范低收入家庭界定和综合帮扶工作,特制定本指引内容。
一、群体定义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5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暂定分三类,通过三种途径界定:
(一)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将我市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纳入第一类对象管理。
(二)第二类低收入家庭:将救助职能部门实施专项救助对象、近2年内退出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等人员纳入动态监测,建设低收入家庭监测库。根据后台预警监测规则,当人员出现支出骤增、收入骤减变化时,通过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基层电话回访等形式,主动告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途径。经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法定授权后,开展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收入家庭帮扶范围,纳入第二类对象管理。
(三)第三类低收入家庭:在“浙里办”在线系统低收入家庭界定申请入口,温州市常住人口可自主登录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属地民政主管部门界定后,纳入第三类对象管理。
二、界定标准
(一)界定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5万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格以首次买卖的购置税发票为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含)。
7.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定义和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情况均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界定程序
第一类对象所在家庭无需申报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第二类、第三类对象凭身份证或市民卡提出申请并授权同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入户调查等形式,全面摸排了解家庭状况,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核审批程序。
(三)动态管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退出低收入家庭: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条件的;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低收入家庭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低收入家庭信息复核,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到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系统。
三、综合帮扶政策举措
(一)部门政策帮扶
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类帮扶资源,按照政策整合与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制定“个性+共性”帮扶政策工具箱。具体政策举措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建设公益性岗位资源库;
2.按比例设置吸纳低收入家庭就业的“幸福岗位”;
3.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5.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介绍等就业援助;
6.为有就业培训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技能提升培训;
7.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8.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独立生活子女落实就学补助政策;
9.为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免费营养午餐;
10.及时将符合低保、低边、特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11.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12.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依申请优先定向安排实物保障性租赁住房;
13.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4.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定额扣减用水、用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及视听维护费等费用;
15.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行“一户一策”,通过“共富议事厅”等形式协调个性化困难解决。
(二)社会力量帮扶
积极引导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有序参与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不断扩大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供给。具体政策举措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6.入户开展低收入家庭需求排摸;
17.开展低收入家庭创业就业能力评估;
18.为低收入家庭中有创业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19.为各阶段低收入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资助;
20.为低收入家庭子女提供课业培训、心理关爱等公益辅导;
21.开展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焕新”项目;
22.开展“送家电助困”活动;
23.鼓励慈善力量资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24.为低收入家庭子女提供能力拓展、社会融入等培训;
25.开展低收入家庭成员高发病筛查;
26.提供低收入家庭成员健康预防监测服务;
27.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自闭症、孤独症、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提供专业化个案帮扶;
28.为低收入家庭中的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人群提供社会融入专业化个案帮扶;
29.为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0.为有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助残、照料、护理、康复等个性化上门服务。
四、职责分工
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帮扶联合体”实体运行、兜底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监督工作;市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帮扶政策的制定、解释和指导督促工作。
县(市、区)制定发布以县为单位的个性版政策清单,原则上“一年一评估”“一年一更新”。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综合帮扶政策举措解释和落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困难需求排摸等工作。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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