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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汽车的日常行为都有哪些(汽车损坏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9 12:16:54

导读:驾驶员的一些驾驶行为很容易造成车辆零部件的损坏。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车主如果查不出来,很容易直接报废...

损坏汽车的日常行为都有哪些

驾驶员的一些驾驶行为很容易造成车辆零部件的损坏。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车主如果查不出来,很容易直接报废车内的内部操作部件。哪些日常行为会对车辆造成伤害?

一、用空调节启动损坏的发动机

对于陆小姐开头提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很多技术维修专家,专家都建议最好在熄火前一两分钟关掉空空调——这样,除了干燥空出风口,防止细菌在空空调内滋生外,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关掉空正确的做法是发动车辆两三分钟,待发动机润滑后再打开空。

另外,如果遇到堵车、等人,发动机长时间怠速运转,最好关闭空开关一会儿,这样既能减轻发动机负担,又能有效节省燃油。

第二,空齿轮打滑损坏变速箱。

手动挡的车主,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喜欢滑入空挡。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燃油经济性,很多人已经习惯这样做了。

对于自动挡汽车来说,空换挡更是弊大于利:现在的国产车基本都是电喷发动机,发动机转速超过1000 rpm,松开油门后,发动机会自动停止供油——如果你的车有即时油耗仪,你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此时的油耗为零。但自动变速器空在滑行时,由于行驶速度与发动机转速不同,变速器液压管路中的油压容易不足,会增加摩擦,损坏自动变速器内部的摩擦片,最终导致变速器故障。

所以,习惯手动变速箱的车主,如果用之前的经验开自动变速箱,要小心得不偿失。

第三,车位不平损坏车架。

在路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汽车的一半车轮停在路边。长时间这样停车会导致四个轮子过度掉落,车架变形,甚至影响车门的关闭。长时间在不平的地面上停车也会造成类似的后果。

另外,如果停车后车轮不右转,也会伤车:会伤到转向器拉杆和防尘罩,影响转向系统。第四,如果刹车没有踩到底,齿轮就会啮合,损坏变速器。

在装有手动变速器的汽车中,如果离合器没有被压到底,并且通过力来换档,变速器将会损坏。自动挡汽车会有类似的问题吗?

专家说,自动挡汽车在刹车半步,刹车灯亮的时候,可以将档位推到P档。如果刹车没有踩死,会直接推到P档关闭发动机。路面不平时,车辆会轻微移动,对变速齿轮造成冲击。长此以往,肯定对车辆不利。

第五,扼杀方向,摧毁方向机。

记者也有打死驾驶方向的问题:刚学开车的时候急着动车库,打死方向后才敢慢慢松开离合器让车辆动起来。专家提醒,频繁打死方向盘会对汽车转向泵造成损失。时间长了会加剧转向泵皮带的老化,转向泵会损坏,也会影响转向机。

如果非要杀方向的话,正确的做法是杀方向后立刻往回走一点,这样可以避免方向机的损坏。

六、长时间停车把手刹车片损坏

一天早上,车主打电话求助,右后轮没转。拉到4S店拆车轮检查,刹车片卡住了!仔细一问,车主出差了半个月。出差前下大雨,停车时拉手刹。出差回来,刹车片卡住了。

4号店工作人员说,长时间停车最好用自动变速箱平整地面,不要拉手刹,防止刹车片卡住,延长手刹使用寿命。别担心,你可以在轮子前后找到石头。

七、经常忘记关灯伤电池。

4S一家商店的服务经理曾讲过一个笑话:一位车主在买车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曾四次向4S店求助紧急救援,原因只有一个——没电。马达哈车主晚上停车熄火总是忘记关大灯,第二天车也发动不起来,只好求助4S店。

如果电池没电无法启动汽车,动手能力强的车主可以向旁边能正常启动的汽车“借电”,只需走一条线。如果你没有动手能力,你必须向4S商店或汽车修理厂寻求帮助。偶尔电池没电也没关系。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电池将被充电。需要注意的是,电池电量耗尽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充满电,通常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连续行驶。如果平时开车距离短,最好用充电器充电10小时以上,以防掉电。

停车后,记得注意车内阅读灯和车外大灯是否关闭。汽车电池是蓄电池,容量往往不足,会影响其使用寿命。

八、忘记关雨刮器损坏前挡风玻璃,烧坏电机。

在4S的许多商店里,每年冬天刮水器电机都会烧坏:前一天下雨下雪,开车时刮水器还开着,有时还会调到最大档位。第二天早上汽车一启动,雨刮器就被冻住了,导致雨刮器电机烧毁。

虽然杭州的冰冻天气不多,但平时要注意这一点:如果下次开机阳光充足,前挡风玻璃上难免会积上一层灰尘和沙子,频繁的干刮会导致雨刮器的橡胶损坏甚至划伤前挡风玻璃。

九、随意按下开关影响电气系统

有时候,车主会有一些下意识的动作,比如车窗玻璃明显已经被掀到底,车主还在不停地按着升降开关;雨刷水已经见底了,喷不出来。车主还在不停地按喷水开关,希望能挤出一点水来。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电气系统的使用寿命,甚至当场烧坏。

十、烈日洗车伤漆伤轮胎。

有个车主刚买了半年的新车,车身的油漆有些开裂。车主找到了4S店,坚称是车的质量问题。由于同批次列车从未遇到过类似情况,技术负责人详细询问后发现,这与这位车主的用车习惯有关:他家路口有一家洗车店,夏天用车,有时候车主觉得里面的车太热,就先把热的车送去洗。“烫身体,经常用冷水洗,对身体的漆面危害很大。如果汽车只是跑过高速去洗车,甚至可能会伤到轮胎。”

十一、过度抛光油漆老化

上周,记者在4S一家商店采访。一位车主走过来,让技术总监再给他的车擦亮。技术总监尴尬地看着他:“你的车上个月才擦亮,现在还这么亮。洗干净打蜡就行了。”但车主说他是做生意的,从头发到皮鞋再到汽车,所有东西都要清理干净,出现在顾客面前。

技术总监别无选择,只能举个例子:人的皮肤可以再生,频繁使用磨砂洗面奶也会造成伤害。毕竟,油漆是不可再生的。经过一两次打磨后,漆层会越来越薄,自我保护能力越来越差,最终导致不可逆的老化。因此,除非绝对必要,抛光应该尽可能少,抛光后,更有必要小心维护。

十二、油箱见底前燃油泵寿命短。

总有一些偷懒的司机喜欢等燃油警示灯亮了再到处找加油站。但是电喷汽车的燃油泵是靠燃油本身冷却的。如果油位过低,油泵很可能过热甚至烧坏。从长远来看,你的汽车油泵的寿命可能会大大缩短。

以上十二个方面是一些容易损坏汽车内部零件的常见行为。希望司机能及时改正。毕竟现在车辆是我们长期的交通工具。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很容易给我们的司机和朋友造成一定的麻烦。

损伤参与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1.从损害参与程度来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人身伤害护理依赖评价》(GA/T800-2008)和后来制定的国家标准《人身伤害护理依赖评价》(GB/T 31147-)中有关于伤害参与的规范性附录。根据本附录,伤害参与以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和50%。

1完全是这种损伤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造成的。如果原发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则伤害参与率为100%。

2主要由这种损伤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引起。原有疾病或残疾仅加重和辅助护理依赖程度,损伤参与率为75%。

3这种损伤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一起,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效果相当。如果难以区分主次,伤害参与率为50%。

4主要由原发病或残疾引起,损伤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仅加重和辅助护理依赖程度,损伤参与率为25%。

5如果伤害完全由原发病或残疾引起,且伤害、其并发症和后遗症与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则伤害参与程度为0。

该标准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些相似,分为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责、无责五类,对伤情参与鉴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损害参与”和事故责任比例有什么区别?

事故责任比例是指侵权责任事故中,侵权人和受害人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直接决定了侵权人承担损害后果的比例。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首先需要按照责任比例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其他侵权责任事故全部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损害参与程度是否与事故责任比例具有同等效力,即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后是否需要乘以损害参与比例?

事故责任比例产生的原因在于侵权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即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损害参与则在于双方行为与受害人既有个人体质即行为与既有事实之间的相互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损害参与程度存在事实因素,这种被动因素对责任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只对责任事故的结果有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算伤害参与程度的实质是以受害人的人身构成对事故没有影响为由,再次减轻侵权人行为的责任。伤害参与程度能否计算,取决于这种减轻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损害参与”能否构成减轻责任的理由?参与程度是否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即被害人的人身构成是否可以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是: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有: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侵权人能够减轻责任的原因仅限于受害人的过错,那么受害人的人身构成是否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呢?

过错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只要客观上存在造成损害的事实,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考虑人们主观上是否恶意或不重视,即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造成非法损害的后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属于故意;演员的心理状态,认为自己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或者本可以自信地回避,都是一种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人的主观意识,个人体质作为一个已存在的事实,不受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在法律概念上不属于过错。

另外,个人体质只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影响,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如果仅以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有影响为由确定责任,则属于使用“结果责任制度”(或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某些特殊侵权行为),而非“过错责任制度”,这也违背了普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的人身构成既不是过错,也不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4.“伤害参与”仅针对残疾程度还是已经发生的伤害?

在有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侵权人申请损害参与程度的鉴定,而在无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则以受害人已经发生的损害为基础申请损害参与程度的鉴定。整体认定伤害的目的是根据伤害参与程度对伤害造成的一切损失计算赔偿责任,认定伤残程度。目的是根据伤残赔偿损失的参与程度计算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无论对参加伤害的鉴定是针对伤残等级还是已经发生的伤害,都不应作为计算赔偿责任的依据。

5.“损害参与”不是只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考虑吗,商业保险是否应该考虑损害参与?

有人认为,由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取决于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没有必要按照损害参与程度计算责任,但商业保险的赔偿应当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基础,因此责任也应当按照损害参与程度计算。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没有认识到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于过错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损害参与的计算以个人体质为基础,个人体质不是受害人的过错。只有受害人的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或第三方保险公司的责任,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赔偿责任都不应以损害参与计算。

此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是“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事故责任比例一般已经由交警部门确定,并没有根据伤害参与程度额外约定承担责任。即使约定了根据损害参与程度的责任标准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6.“损害参与”不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是不是没有意义?

损害参与程度虽然不能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但也有其积极意义。损害参与程度的鉴定可以确定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关。如果都是受害人的人身构成造成的,侵权事故的损害参与程度为零,即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对侵权人产生积极影响。如果鉴定意见认为侵权事故是损害后果的次要、平等、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侵权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赔偿损失,这对受害人有积极作用。

有时参与程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有时对侵权人不利。如果大部分事故是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其他自身因素造成的,那么损害参与程度应记录在赔偿依据中,侵权人只需根据自己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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