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02:55:18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新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重度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都不见了。
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28.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引起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两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永久性膀胱造瘘术。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8.大部分阴径缺失或严重变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30.双侧卵巢切除术。
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
32.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33.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5.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6.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7.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8.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无法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30.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3.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4.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家医疗部门权威部门发布的参考依据。以上只是为你提供了一级伤残到六级伤残的参考依据。其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伤残的等级也分为十级,主要是因为每一级的参考依据都有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即使知道了参考依据,也未必完全了解。
交通肇事轻伤二级是什么伤
交通事故中的轻伤是一种什么伤?
是工伤。
轻微交通事故二级全责最多赔付多少?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应经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单据或病历、处方确认。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如果受害人去过几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一般应认可第一医院的医疗费用,但医院内治疗失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未经医疗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如果被害人多次对同一受检者进行检查,结果相同,原则上只需认定第一次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次检查的除外。如果检查结果不一致,应确定诊断前的检查费用。
被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或观察的,费用予以补偿。但是,如果在出院通知发出后故意拖延,或者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因进行必要的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
2.误工费
被害人后期工作的日期应根据实际受损和恢复程度确定,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
受害人实际失工日期少于请假证明的,按照实际失工日期确定;如果实际损失时间长于请假证明,一般按请假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休息但没有请假证明,可以咨询法医或治疗医院后酌情治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时间赔偿金。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基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补贴。
奖金,以受害人所在单位上一年度人均奖励为基础计算,超过奖金税考核起点,考核起点以考核起点为限。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包工头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误工费的补偿可以参照受害人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确定。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当以税务收据为证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赔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者是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的退休员工,损失时间的补偿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对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偿;
(2)违反政策和法律的,不支持索赔。
没有劳动收入而要求补偿损失时间的受害者将得不到支持。
受害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食品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进行补偿。
4.护理费用
被害人被害后的自理能力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进行鉴定。
如果受害者真的不能自理,应该赔偿他的护理费。
护理期间,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受损程度和恢复状况,咨询治疗医院后决定。
通常有一两个护理人员,必要时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可按本意见关于损失时间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用补偿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运输费用
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必须转院治疗的,赔偿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交通费补偿一般按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舱等收费标准计算。但是,除非伤势危急,交通不便或者当地没有这样的车(船)。
6.住处
因医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被害人确需等待治疗,且伤情不允许其往返家中,或往返家中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赔偿其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住宿费的补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计算,以收到住宿费为凭证。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势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补偿。
补偿营养费用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咨询治疗医院后决定。
8.安慰钱
精神赔偿是一种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痛苦、残疾和死亡,以及给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对于轻伤造成的残疾,还有以下赔偿:
9.残疾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确定残疾日期起按20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工伤必须鉴定,伤残鉴定报告是赔偿的重要依据。工伤不仅赔偿医疗费用,还赔偿损失的时间、伤残、营养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公司将对未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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