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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处理会怎么办(交通事故不处理怎么办?)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6 11:04:38

导读:一、交通事故不处理会怎么样?1.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和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是有规定时限的,但这个规定力度...

交通事故不处理会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不处理会怎么样?

1.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和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是有规定时限的,但这个规定力度不够,处理操作多空所以约束力不强。此外,如果对方未能提供详细的费用证明,你有权收回已预付的费用。

2.如果交警出具了双方签字的交通事故证明,除非对方已经起诉你并申请财产保全,否则手续必须尽快办理放车手续。此时要求在放车前缴纳保证金不符合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3.治疗结束仍以医学诊断为准。如有争议,建议对方走司法程序,你的保险公司一般会为你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查获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请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交付受害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从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查获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不处理,属于肇事逃逸行为,会导致车辆年审不合格,无法正常上路行驶,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现场冷静对待。

交通事故不服责任认定怎么办

龚律师:前不久的一天,我开车经过路口的时候,看到一个绿灯,正常行驶。没想到,一辆大卡车闯了红灯,我无法避开。两辆车相撞了。而卡车司机和我在撞车事故中都受了伤,但我受的伤更重,我的车也受损了,损失很大。公安机关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后,决定我承担50%的责任。我不接受这个。不知道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读者林春亮林春亮读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这一复议程序被取消。但从执法实践来看,取消审查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设定了审查程序。《条例》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审查,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按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此外,当事人可以不申请审查,而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法院审理调查的事实确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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