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6 08:17:41
交通伤残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交通残疾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ⅲ类心功能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ⅱ类心功能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都不见了。
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28.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引起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两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永久性膀胱造瘘术。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8.大部分阴径缺失或严重变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30.双侧卵巢切除术。
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
32.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33.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5.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6.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7.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8.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无法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30.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3.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4.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三联症(肌力4级)。
3.单侧瘫痪(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5.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疤痕形成超过30cm2,明显影响外观。
9.稍微毁容的脸。
10.唇缺损的累积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
1.超过2/3的外鼻有缺陷或严重变形。
12.一只眼球缺失,或一只眼球萎缩有手术摘除的指征。
13.双眼视力均为低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 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度严重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
1.一个肺叶切除术。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反流性食管炎。
24、肝切除超过1/3。
25.肝功能轻度损伤。
26、胰腺切除超过1/3。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大部分结肠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单侧肾切除术。
31.肾损伤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的替代或分流。
33.大多数膀胱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变形。
35.全子宫切除术或次全子宫切除术。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个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留下下肢相对长度差8厘米以上。
38.双手手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两掌缺失超过30%。
40.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中的一个功能完全丧失。
1.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为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8厘米。
43.髋、膝、踝关节的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脚75%以上的脚趾缺失或脚趾功能完全丧失。
45.跖骨关节上方少了一只脚。
46.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40%以上。
也很遗憾,因为交通事故,人们将终身残疾。但是交通事故,比如天灾人祸,往往是残酷的,就像一级伤残,基本上和死亡没什么区别。同时,这些参考不能代表伤残鉴定的最终结论,伤残等级也不会以受害人的推断为依据。
交通伤残补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行伤残之日起满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
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了残疾赔偿的性质是指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否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的定义[2001]7号。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确认了伤残赔偿的性质,明确规定伤残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等级为一级,最轻等级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我国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阶”。不同的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残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
4.伤残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一级为100%,二级为10%,依此类推)×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X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将增加年龄);
(3)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人群)=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低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
1.受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周岁);
2.受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受抚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死亡10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岁-增龄);
4.被抚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二级伤残(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丧失赡养”的立场,而是以“丧失继承权”来解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根据这一新的定位,死亡赔偿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1岁,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周岁-增龄);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X5年。
3.死亡赔偿金的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由受伤和残疾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以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和器官功能,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遍适用性”是确定合理费用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准备的辅助设备要排除豪华和奢侈,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它是“适用的”,适用性有两个测试标准:
(1)能真正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
(2)满足“稳定”和“安全”的要求。
如何确定编制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和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实践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补偿费用。超过辅助器具费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动词 (verb的缩写)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体征固定,治疗后仍有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不及物动词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用证据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实际上必须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遭受损害,其雇主不扣压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七、护理费的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义务人已经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用的,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了护理费用。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返还,赔偿义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八.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九、医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十、营养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XI。丧葬费补偿标准
丧葬费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无论受害者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有何不同。,与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镇或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用的支付标准时,没有区别,而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来确定。
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仍需根据案件本身和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进行赔偿。具体的代价需要受害者和加害者相互协商才能得到结果。包括一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周边费用。而如果导致被害人死亡,则需要支付一定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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