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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罚单是什么意思(罚单绿色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6-22 12:16:11

导读:走在马路上,只要我们违反交通规则,交警都会给贴罚单。而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罚单都是红色黄色居多,而...

绿色罚单是什么意思

走在马路上,只要我们违反交通规则,交警都会给贴罚单。而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罚单都是红色黄色居多,而绿色罚单居少,那么领到绿色的罚单是意味着什么意思?为此,小编整理出下面相关的法律文稿,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绿色罚单是什么意思

深绿色的单子不扣分不罚款,浅绿色的单子扣分不罚款。交警使用新版罚单颜色不同,意义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淡绿色为《公安交通管理警告处罚决定书》,正面印有的“免于罚款给予警告记X分”红色字样,主要用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罚款但要给予警告,严格记分。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达到警告教育与记分的目的;

黄色:主要用于现场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深绿:正面有非常醒目的“免于罚款给予教育”红色字样,主要用于轻微交通违法,对当事人能够在接受交巡警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使用不罚款不扣分的教育的方式,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目的;

红色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主要用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收缴物品、检验血液/尿液、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的凭证;

蓝色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主要用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要求交通违法驾驶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凭证。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总而言之,分色罚单主要目的在于方便驾驶员识别罚单类型,及时处理违章罚单。最后提醒一点,只要按照交规行驶、不乱停放等,就不会吃罚单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咨询。感谢阅览!

律师证年检怎么进行,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如果要执业,必须取得证。取得证后,必须在律所的监督下进行案件办理,并且需要到当地司法局进行年检。那么,证年检怎么进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年检怎么进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证每年都是需要年检的,需要到工作的法律部门进行。如果年检通过的,继续执业。

《法》第二十三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执业考核结果。

的权利义务

一、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不得以诋毁其他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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