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23 11:47:16
事故车扣满的限期不应该超出25天在其中20天的检测、评定限期加5天通告取车限期经上1级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组织准许增加检测、评定限期的情况下,事故车扣满的限期不应该超出六十五天在其中六十天的检测、评定限期加5天通告取车限期);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检测、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测、评定以外,此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测、评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制。因收集证据的要,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组织可以扣留安全生产事故车辆,并出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理应合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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