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20 10:27:31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不得办理,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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