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交通肇事轻伤二级是什么伤

来源: 最后更新:22-11-14 11:45:53

导读:交通肇事轻伤二级是什么伤

交通事故中的轻伤是一种什么伤?

是工伤。

轻微交通事故二级全责最多赔付多少?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应经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单据或病历、处方确认。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如果受害人去过几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一般应认可第一医院的医疗费用,但医院内治疗失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未经医疗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如果被害人多次对同一受检者进行检查,结果相同,原则上只需认定第一次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次检查的除外。如果检查结果不一致,应确定诊断前的检查费用。

被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或观察的,费用予以补偿。但是,如果在出院通知发出后故意拖延,或者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因进行必要的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

2.误工费

被害人后期工作的日期应根据实际受损和恢复程度确定,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

受害人实际失工日期少于请假证明的,按照实际失工日期确定;如果实际损失时间长于请假证明,一般按请假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休息但没有请假证明,可以咨询法医或治疗医院后酌情治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时间赔偿金。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基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补贴。

奖金,以受害人所在单位上一年度人均奖励为基础计算,超过奖金税考核起点,考核起点以考核起点为限。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包工头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误工费的补偿可以参照受害人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确定。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当以税务收据为证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赔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者是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的退休员工,损失时间的补偿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对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偿;

(2)违反政策和法律的,不支持索赔。

没有劳动收入而要求补偿损失时间的受害者将得不到支持。

受害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食品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进行补偿。

4.护理费用

被害人被害后的自理能力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进行鉴定。

如果受害者真的不能自理,应该赔偿他的护理费。

护理期间,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受损程度和恢复状况,咨询治疗医院后决定。

通常有一两个护理人员,必要时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可按本意见关于损失时间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用补偿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运输费用

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必须转院治疗的,赔偿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交通费补偿一般按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舱等收费标准计算。但是,除非伤势危急,交通不便或者当地没有这样的车(船)。

6.住处

因医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被害人确需等待治疗,且伤情不允许其往返家中,或往返家中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赔偿其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住宿费的补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计算,以收到住宿费为凭证。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势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补偿。

补偿营养费用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咨询治疗医院后决定。

8.安慰钱

精神赔偿是一种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痛苦、残疾和死亡,以及给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对于轻伤造成的残疾,还有以下赔偿:

9.残疾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确定残疾日期起按20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工伤必须鉴定,伤残鉴定报告是赔偿的重要依据。工伤不仅赔偿医疗费用,还赔偿损失的时间、伤残、营养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公司将对未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偿。

标签: 新标准  交通肇事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qiaomen/qichebaoyang/426315.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