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1 01:54:22
机动车交强险知识
1、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有哪些特点?
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有以下特点:
1.强制承保: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以人为本: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4.不亏不盈: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而不含利润因素
2、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赔偿类型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50000元/每次事故
医疗费用8000元/每次事故
财产损失2000元/每次事故
无责任以上各限额的20%
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含抢救费)
丧葬费康复费医药费必要的
后续治疗费
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诊疗费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费必要的整容费
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
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如何办理投保?
5、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应该怎么过渡?
答:2006年7月1日前未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原商业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实行一年后,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投保交强险。
6、什么情况下,可以投保短期的强制保险?
答: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投保短期保险:(1)临时入境(2)临时上路行驶(3)离报废不足1年(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答: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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