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0 12:50:46
劝架失手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劝架失手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对于违法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志。
法律咨询:
您好,我阿姨家与邻居发生纠纷,在动手扭打的时候,对方夫妻掐住我阿姨脖子,挥拳相向,我出手阻止,在拉开对方手的时候,对方倒地,之后双方再无出手。派出所做笔录时硬说我有殴打他人嫌疑。我想问问,这种过失的行为有没有构成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
律师解答:
你好,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性意志特征
犯罪过失的违法性意志特征,是指过失心理中的归类要素。在刑法理论上,通过信赖原则与允许危险以判断犯罪过失中的违法性意志,从而确认其谴责可能性。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转化为谴责可能性,存在一个信赖原则的问题。信赖原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场合,应该对他人的行为给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为能够对自己的安全和正常活动予以保障。信赖原则认为,过失行为人与被害人都存在预见和避免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都有违反注意义务的问题。如果确认双方都违反注意义务之后,就产生了如何分担过失责任的问题,即危险的分配。刑法理论通常认为信赖原则是一个注意义务之有无的问题,而危险的分配则是一个注意义务之大小的问题。我认为,信赖原则是从免责的意义上论及过失的,因而其前提是事实上过失的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过失,也就无所谓通过信赖原则予以免责的问题。因此,信赖原则是对过失行为的谴责可能性的判断,即在行为人仅因过失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尚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还应当进一步追问: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换言之,如果是基于信赖而过失地造成法益侵害结果,这种期待是不可能的,因而不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疏忽大意的过失违反信赖原则才具有可归责性。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对于违法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志。如果由于轻率而引起这种违法结果的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仅考虑侵害法益的结果,而不考虑从事某种危险业务而可能出现的风险,就会阻碍社会进步。为此,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允许的危险原则。允许的危险使过失的评价从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转变,因而被认为是过失理论的一场悄悄的革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允许危险是一个注意义务的问题。我认为,允许危险是在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前提下,基于社会相当性的考虑而免除其过失责任的事由。实际上是对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在允许危险的情况下,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是期待不可能,因而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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