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5 10:55:19
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在第一次理赔过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那么就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二次理赔,保险公司如果不想对第二次手术进行理赔,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是怎样写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告:杜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育河街XXXX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谈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电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超,职务: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XX路XX号,电话:
被告:朱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电话: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云,地址:石家庄市XX区休门街如意大厦X层,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以及因为手术而导致的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谈某驾驶冀AXXXXX小型客车与朱某驾驶的冀AXXXXX小型客车和杜某驾驶机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原告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XX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和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方在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1、谈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朱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告杜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十的责任。
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在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当时尚未做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未发生,故在审理中未涉及本次相关费用。根据伤情需要,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16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做了取出体内固定物的二次手术,因此产生相关费用若干。
同时,被告谈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朱某所驾车辆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投保交强险,今将该案诉至贵院,诚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某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和后续治疗费如何赔偿?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在车祸二次理赔的起诉书中应当写明两次手术的时间并计算出所花费的医疗费与手术费的总和,还要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实际操作中二次理赔都是另行起诉,因为在第一次理赔中并不确定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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