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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什么时候交)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5 02:45:58

导读: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汽车的全面普及,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发生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双方都不...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汽车的全面普及,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发生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双方都不满意,这就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都会涉及刑事和民事诉讼。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XX组,系XX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XX乡XX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乡XX村,当车行至XX区XX(店子)XX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刑事被告人不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于行为轻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致害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仍然负有赔偿责任,应当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决定其应当尽到监护职责,所以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尼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本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既然继承了犯罪人的财产,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仍然需要赔偿,刑事被告人本人虽然死亡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上述几类应当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以外,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负有赔偿责任。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其近亲属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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