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7:31:58
3月17日,珠海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将有效解决民办学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
《实施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收费方面,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创新办学体制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要求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在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之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同时提出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联盟等多种办学模式;拓宽办学筹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学校、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实施意见》规定,在“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方向扶持资金,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壮大。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优先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的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和用途等奖补内容。在税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民办学校办学场地紧张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租赁场地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租赁期不少于12年。针对民办学校租用办学场地面临租金上涨、办学不稳定等问题,提出凡租用政府、国有资产、村(居)集体性质物业用于学校办学的,合同期满后要求继续用于办学的,可按程序与出租方采取协商形式优先享受续约。
《实施意见》还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采取政府补贴、费用优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教师待遇,在师资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倾斜。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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