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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来返呼和浩特人员管控公告 乌兰察布市干部任免

来源: 最后更新:22-08-03 01:02:31

导读:2022年8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乌兰察布市来(返)呼人员管控的公告(2022年第72号)。

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乌兰察布市来(返)呼人员管控的公告(2022年第72号)

  2022年8月3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在居民愿检尽检中检出3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人员,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在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第70号公告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现就乌兰察布市来(返)呼和浩特市人员管控要求补充通告如下:

  一、2022年7月26日以来有乌兰察布市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请立即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对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人员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各级疾控中心咨询热线。

  二、2022年7月26日以来有乌兰察布市中高风险地区以外的其它低风险地区来(返)呼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3天内开展2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

  三、即日起对乌兰察布市来(返)呼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进行扫码验码和测温,在入市第一关口进行一次免费核酸采样,即采即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除外)。

  四、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疫情防控政策将根据乌兰察布市疫情进展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建议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前往乌兰察布市。

  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27113;0471-6627106

  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901455

  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306994

  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5973029

  赛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80742

  土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3188885

  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528589

  和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191244

  清水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912822

  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822235

2022年8月3日

标签: 乌兰察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  人员  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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