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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广西境内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

来源: 最后更新:22-08-01 05:10:02

导读:10月1日起,摩托车不得上高速路通行,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

  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明确禁止进入高速路通行车辆类型

  在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通行车辆类型,包括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桂拖斗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当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理由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是以满足汽车行驶特性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具备混合交通的通行条件;摩托车操纵性、安全性不强,通行高速公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保障摩托车驾驶人及同乘人员生命安全。经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协商一致,最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建议,在列入禁止通行的车辆中增加摩托车。

  目前,全国还有江西、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福建、湖北、甘肃、广东、宁夏、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

标签: 摩托车  高速公路  自治区  条例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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