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1 04:58:37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生活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生活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生活津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五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首次计发时间之日起5年,期满自行终止。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5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第六条 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全程网办、定期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扫描上传申报材料;
(二)初审。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资格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复核。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核,提出拟发放名单;
(四)公示。拟发放名单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生活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现工作单位引进时组织、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
(三)津贴对应发放期限内的个人纳税证明。
第八条 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实名的银行账户。每年7月份受理新增和续发申请,期限为上年度7月到本年度6月。
每次续发前,用人单位应当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申报名单汇总表》及其对应的个人纳税证明。
第九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生活津贴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四)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按规定应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条件要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津贴以及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履行好审核管理职责。用人单位与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贴的,将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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