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3 04:04:35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正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工作,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办〔2020〕2号 下称《复工通告》)精神,对我区2月9日24时后至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需要复工复产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条件
(一)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企业疫情防控领导组织架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二)严格按照《复工通告》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企业复工复产必须进行报备,经同意备案后才可以复工。具体所属报备部门如下:
1.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进出口企业、美居产业园内企业向区经信局提交报备资料;
2.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业)、金融业、日升广场和商圈内企业向区发改局提交报备资料;
3.建筑业、房地产业向区住建局提交报备资料。
第一创业园、美居产业园、日升广场、各商圈内企业商户由所属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复工通告》各项条件,对管辖企业商户进行复工复产检查,参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引导企业商户有序分批复工复产,并统一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要求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四个到位”后,须至少提前2日向石岐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扫描件《企业复工备案表》(附件2)及《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给相关部门邮箱,纸质版现场复核时提交工作人员。经现场复核,报指挥部同意后,予以备案后方可启动复工(备案具体咨询电话、邮箱见附件)。
(二)企业如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或旅行史、有与疫情发生地返程人员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返回,要立刻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安置工作。
三、监管管理
(一)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复工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刻查封停产整顿。
(二)在核查中发现与《企业复工备案》、《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填报内容不符合,存在欺骗、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刻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须经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鉴于目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建议企业尽量推迟复工时间。
四、联系方式
区发改局:23328482;
shiqifagai@163.com
区经信局:23328050;
sqqjmb@126.com
区住建局:23328079;
sqqfg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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