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07 07:18:59
一名11岁小学生因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体育教师周某并未先批评教育,而是直接一记耳光致使该学生受轻微伤。学生家属报案后,重庆梁平警方经调查,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教委处理。对此,该学生及其家属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涉事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行为?4月7日,红星新闻了解到,法院两审认为,该教师打耳光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警方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由此,法院判决撤销梁平警方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事发
体育教师认为遭辱骂扇学生耳光
经鉴定学生受轻微伤,警方不予行政处罚
林某就读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学,周某是该校体育教师,事发时除负责一至四年级体育教学外,还负责足球社团课和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器械保管等。
法院查明,2023年3月7日16时许,当时11岁、就读五年级的林某和同学在上社团课前,到体育器材保管室准备领取器材。周某称未到上课时间不能领取,有学生摇门或用竹竿捅门,周某再次告知“上课了才能拿器材”。
11岁小学生因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体育老师扇耳光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等待中,林某用同学手机播放其中的骂人语音,周某听到后认为是在骂自己,便询问是谁在骂人,有学生指认林某。林某否认后,周某便扇了林某一记耳光。
3天后,林某就医时被诊断为左侧颌面部损伤。家长随后报警,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受案并进行调查。后经鉴定,林某受轻微伤。
林某此后在多家医院接受了治疗,家人申请重新鉴定,但警方未予准许。因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梁平警方在去年4月24日决定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至教委处理。
争议
老师扇耳光行为是否属教育惩戒?
一审认为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因不服警方决定,林某一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教育惩戒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那么,周某打林某耳光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行为?
法院认为,适时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辨是非、知对错、懂道理、有担当,国务院相关意见也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制止并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但其中的惩戒方式,并不包括对学生采取伤害身体的行为。依据《教育惩戒规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这些并不属于教育惩戒行为。
教师对学生实施的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并不属于教育惩戒行为,图为教育惩戒示意图
周某在履职时有批评教育林某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也可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但他既没有先批评教育林某,也未按规定方式进行惩戒,而是直接打耳光,伤害林某身体,其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为此,法院认为,梁平区公安局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同,系法律概念理解不当,其主张的周某行为系教育惩戒不能成立。
此外,《教育惩戒规则》规定,对学生采取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院认为,周某行为给林某造成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具有明显违法性,属于《教育惩戒规则》等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为此,梁平区公安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
为此,法院认为,周某体罚林某致其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梁平区公安局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梁平区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
驳回警方上诉,维持原判:
责令警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梁平区公安局认为,周某行为系惩戒过度,不具有殴打、伤害林某的故意,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所以警方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警方还称,周某已和林某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此,梁平区公安局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周某也称,他出于教育目的,轻轻拍了一下林某左脸,并无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教育惩戒,不属于殴打他人行为。林某一方则认为,周某行为并非教育惩戒过度,而是具有殴打他人故意,赔偿行为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履行本身职责。
在确认查明事实与一审无异后,二审法院认为,林某行为确实违规违纪,纵观起因和经过,周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这超出了《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并不属于规定的惩戒方式,且打耳光对学生而言具有较强侮辱性,又造成林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与林某过错程度不相适应。
二审法院还认为,依据《教育惩戒规则》,公安机关对于教师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应区分违法情况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此外,针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周某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梁平区公安局有权且应当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其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行政处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至于本案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由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处理决定中进行认定。
法院还表示,学校、教师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应注重教育规律及学生个体差异,选择科学适当的方式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学生家长应支持、配合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适度包容教师依法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审认定教师行为超出了《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图为二审判决文书截图
据此,3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那么,梁平区公安局是否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月7日,红星新闻联系梁平区公安局了解此事进展,但根据值班人员提供的该局政治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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