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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案死刑复核裁定书:最高法这样评判案件两大焦点

来源: 最后更新:24-03-02 01:48:27

导读:吴谢宇案死刑复核裁定书内容披露



吴谢宇在庭审现场等待宣判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3月2日,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取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谢宇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裁定书中,对此前社会热议的“吴谢宇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其母亲生前是否存在过错”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月3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吴谢宇执行了死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告中提及一处执行细节:执行死刑前,法院告知吴谢宇可以申请会见亲属,但吴谢宇未提出申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认为,被告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购买多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还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并罚。

裁定书中称,吴谢宇因自身厌世产生杀母之念后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用哑铃杠连续猛击其母头面部数下致死,又试图分尸未果,并长时间反复清理现场意图掩盖罪行,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吴谢宇实施故意杀人后又诈骗多名亲友钱财用于个人纵欲享乐,潜逃期间为逃避侦查和处罚又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吴谢宇故意杀害其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严重践踏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情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吴谢宇连续实施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


吴谢宇被拍到在ATM取钱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检辩双方争议焦点。二审判决书中,福建高院提出六点理由,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福建高院称,吴谢宇供述,母亲谢天琴在生活中缺少爱情、亲情与友情,尤其是其父病故之后对生活没有任何追求,母亲的生活已经没有意义;同时觉得自己的人生不完美产生自杀念头,但如果自己死在母亲之前会让母亲失望,因此决定杀害谢天琴。可见,吴谢宇具有杀人的现实动机。

作案前,吴谢宇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说明吴谢宇对其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充分,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福建高院还认为,吴谢宇学习成绩优秀,进入大学名校就读,归案后完整清晰地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和犯罪细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对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


吴谢宇弑母案事发地 南都记者 彭雨欣 摄

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中称,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吴谢宇作案时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

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表示,“母恩地厚、母子天伦”。被害人谢天琴邻居、同事、亲友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提取在案的谢天琴的日记、书信可以证实,上诉人吴谢宇与谢天琴关系良好,吴谢宇的日常表现、优良学业是谢天琴最大心理安慰,谢天琴在丈夫病亡后全力养育吴谢宇,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供其考入名牌重点大学,以上证据证明谢天琴并未认为自己的生活失去意义。

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中称,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谢宇判处死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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