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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内手术后患者死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继续调查“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

来源: 最后更新:24-01-26 07:17:21

导读:颅内手术后患者死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继续调查“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栓塞,治疗,动脉瘤,烟雾病,脑血管,颅内手术,免疫性疾病

去年11月,红星新闻以“一起‘不知情’的颅内手术: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河北廊坊一起医疗纠纷。 去年9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一审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2024年1月,当事人家属收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

廊坊中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对“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未作出结论。法院应当就这一问题继续进行调查,必要时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另行委托鉴定。据此,廊坊中院裁定撤回一审判决,发回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

50岁患者颅内手术后死亡

家属:从未同意脑血管造影时做颅内手术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8月21日晚,时年50岁的文运志突发头痛,伴随意识障碍,被急救车送往家附近的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急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入重症监护室。经过两日治疗,文运志意识逐渐好转,可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

2021年8月25日,文运志被推去做脑血管造影。据病历记载,当日8:59,主治医生联合神经外科副主任医生查房后分析,“患者生命体征相对平稳,今日行脑血管造影明确有无颅内动脉瘤”。

文运志的妻子韦振侠回忆,文运志当日早上9点左右被推进手术室做造影,11点左右医生出来告诉她,通过造影发现,文运志患有烟雾病和颅内动脉瘤。韦振侠表示,由于自己是学医的,且咨询过相关专家,因此她之前已经向院方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文运志有先天性的血管畸形“千万不要动它”,而烟雾病恰恰属于先天性的血管畸形。

病历记载,当日,文运志在接受脑血管造影后,医生为其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韦振侠表示,家属及其本人从未同意进行该手术。


▲韦振侠在丈夫曾治疗的科室病房外,难掩悲痛

2021年8月25日16:01的病历显示,患者术后呈昏迷状态,GCS评分“2T分”,双侧瞳孔不等大,无光反应。据医疗专业人士介绍,GCS评分低于3分,意味着深昏迷或脑死亡。

手术次日的病历写道,“患者昨日行脑血管造影,诊断: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并在全身麻醉下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考虑术中出血,今晨出现瞳孔散大固定,患者预后差,随时可能死亡。”

此后,文运志在医院依靠大剂量药物和呼吸机等维持生命。韦振侠称,尽管家人都在期待奇迹发生,文运志还是于2021年9月4日离开人世。

法院一审判决:

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判赔42万余元

文运志离世后不久,2021年9月,韦振侠和女儿一纸诉状,将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文运志的死亡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4万余元。

韦振侠和女儿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对患者文运志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密切跟踪观测患者病情;在家属强烈反对且手术风险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手术并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则称,患者文运志的死亡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并列举了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病患者本身死亡率、致残率较高,病情发展、变化均较为迅速凶猛;该例介入手术用时5.5小时,不甚顺利,术中明确发生了血管破裂出血,此为明确的诱因可导致血压波动等理由,以证明其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符合诊疗常规,并不存在过错。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为文运志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此后,鉴定机构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召开医患意见陈述会等,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中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评价:2021年8月25日,文运志行脑血管造影检查,术中发现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并且存在多处脑血管闭塞情况;对于此情况,再进行颅内动脉瘤栓塞具有更大的难度及愈后不可预知性,医院应对此情况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并取得家属同意后再行相应治疗。现有病历材料中有相关告知记载,但未见患者家属签字确认。本次鉴定陈述患方观点,术中医方有告知行为,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对此客观事实问题,超出本次鉴定范畴,请法庭结合相关证据审理明确。

鉴定机构认为,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麻醉记录单中记载反映,术中被鉴定人血压出现过较大波动,此种情况可以是术中再出血的重要原因,故医院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术中栓塞术后反复再出血及术后病情逐渐加重、最终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运志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文运志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次要程度。

据此,2023年9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运志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4万余元。一审判决中特地指出,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是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确定的。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继续调查“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韦振侠及女儿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明确拒绝且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强行对文运志进行栓塞手术并致其死亡;被上诉人对文运志的病情风险认识不足,手术方案违背基本医学常识和原理;上诉人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

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则认为,韦振侠于术前两天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告知书”,院方已将患者病情、手术风险等事宜向家属予以告知,并在患者同意并签署后再进行手术,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中的“术中未告知患者签字”就认定院方承担40%的责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23年11月12日,该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对文运志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侵犯上诉人的知情权等问题展开辩论。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认为:“现有病例材料中有相关告知记载,但未见患者家属签字确认。术中医方有告知行为,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对此客观事实问题,超出本次鉴定范畴,请法庭结合相关证据审理明确。”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

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鉴定机构所称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继续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行委托鉴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韦振侠表示,目前,她正等待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安排重审,并指定权威鉴定机构,对丈夫去世与医疗机构的过错关系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标签: 栓塞  治疗  动脉瘤  烟雾病  脑血管  颅内手术  免疫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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