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19 11:11:01
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
(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限制燃放和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县下列区域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祥县分界线,西至县坡桥——S244线——嘉梁路——S319线——S319线北外环交汇处,南至洙水河北岸,北至北外环。嘉祥化工产业园一并纳入全年禁放区域:东至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至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镇(街)根据辖区实际,可以提请县政府划定本镇(街)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七条 公安、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生态环境、住建、教育、民政、宣传、县社、财政等部门及烟花爆竹协会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展厅、储存仓库和零售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县城区禁放区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标识、标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负责督促餐饮业业主做好酒店、宾馆接待期间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提醒、劝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各部门窗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向申请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禁限放宣传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物的监测监控,会同气象部门进行空气污染预测分析,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及时建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适时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各物业公司、各建筑施工单位禁限放工作的宣传、制止、举报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在校学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以“小手拉大手”形式加强禁限放宣传引导。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向办理婚丧事宜的群众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婚丧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播放公益宣传片、禁放标语、定期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法燃放行为,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社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严禁在县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县烟花爆竹协会要发挥协会科技引领、服务带领、安全经营统领作用,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全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构筑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平台,当好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宣传员、倡导员。
禁限放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含家属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加强值班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燃放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取证查处工作。
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各镇(街)应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设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应设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宣传栏;定期召集辖区婚庆公司、宾馆、酒店、红白理事协会、业主代表召开禁限放座谈会,宣传禁限放政策;加强对村(居)民、业主的禁限放工作宣传教育,制定村(居)民公约,负责上门告知管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活动的事主,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饭店、酒店、宾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对经劝阻无效、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禁放区内全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展厅、储存仓库和零售点,全年禁止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落实问责工作。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出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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