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14 07:16:26
泰州本地宝小编为您搜集了泰州拆迁最新消息,近期拆迁包括:
1、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高港区人民政府征收
3、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
4、泰兴市人民政府征地
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东至鼓楼北路、南至国庆桥、西至东花园路、北至花园新村北侧空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45天。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
1.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7日,共30天,为第一奖励期;
2. 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6日,共10天,为第二奖励期。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时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高港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纬创生活区东侧、教导大队南侧地块位于明珠街道祥龙社区西汪二组、三组、四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社区集体范围内。
二、公告期限
本次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6日。
三、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高港区人民政府将于2023年11月16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高港区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集体、陈口二组、陈口五组,垛田街道张皮垛村张皮五组、张皮六组、张皮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335 公顷(0.50亩)其中,农用地0.0086 公顷 (.13 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249 公顷 (0.37亩)。
2.拟征收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陈口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0084 公顷(0.13亩)。其中,农用地 0.0084 公顷(.13亩),含耕地0公顷 (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陈口五组集体所有土地 0.1156公顷(1.73 亩)。其中,农用地 0.1156 公顷(1.73 亩),含耕地 0.1085公顷(1.63 亩);建设用地0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垛田街道张皮垛村张皮五组集体所有土地 0.6559 公项(9.84亩)。其中,农用地0.6559 公顷 (9.84 亩),含耕地 0.6475公顷 (9.71亩);建设用地 0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 亩)
5.拟征收垛田街道张皮垛村张皮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0191 公顷(0.29亩)。其中,农用地 0.0191 公顷(0.29 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未利用地0公顷 (0亩)
6.拟征收垛田街道张皮垛村张皮九组集体所有土地 0.2402 公顷(3.60 亩)。其中,农用地 0.2402 公顷 (3.60 亩),含耕地0.2183公顷(3.27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 (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泰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分界镇王厂村十组,分界村十三组一、十四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以泰兴市迎宾路北侧地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测算表为准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 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 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2.35 万元/亩、建设用地 4.7万元/亩、未利用地 3.29 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 (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 [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该地块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泰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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