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09 07:24:13
申请兑付程序:
由工作单位进行统一申报,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并填写附表,报县人社局进行统一审核。
(一)申报
1.公共租赁住房。在每年缴纳租金时直接扣减。
2.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专项补贴和购房补贴。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与毕业生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企业职工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近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近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人员名册原件。
(3)申报探亲交通补贴的,还需提供非沛籍生源证明(即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4)申报购房补贴的,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签发时间为准。
以上相关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2份,与《沛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合并装订。
(二)审核
企业申报材料由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贴建议名单。
申领次年补贴时,引才企业只需在上年度补贴发放的最后一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即可。
(三)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沛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px.gov.cn/)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购房补贴按年发放,每年发放应补金额的1/3,3年发放完毕;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和专项补贴按阶段发放,每阶段发放6个月的金额,3年发放完毕;交通补贴按阶段发放,每阶段发放6个月的金额500元,3年发放完毕。
2.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沛县工作的,中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沛县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3.对已经完成认定并领取首次补贴的人员,在后阶段申领补贴时提供的材料有:1.申领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2.企业完税证明;3.企业出具的申领人在岗在位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
4.以劳务派遣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在满足《沛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及本补充通知上述要求外,其所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均应为在我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纳税的企业。
5.本细则涉及经费参照《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徐委办〔2019〕175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县人社局发放。
温馨提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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