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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3-10-30 01:42:16

导读: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字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标签: 减免税  限额  增值税  总额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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