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养狗伤人入刑 养狗伤人入刑多少年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9 04:40:05

导读:养狗伤人入刑?狗主赔多少?我们看了上百份裁判文书发现……,刑法,饲养人,赔偿,过失,文书

(原标题:养狗伤人入刑?狗主赔多少?我们看了上百份裁判文书发现……)

近日,四川崇州发生一起罗威纳犬撕咬2岁女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最新通报,伤人犬只主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以往犬只伤人事件中,一般是如何裁判的?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5件犬只伤人案件发现,被咬伤者多在50岁以上,发生纠纷之时以民事赔偿为主,赔偿金额多在1万至5万元,涉事狗主较少会面临刑事处罚。针对犬只伤人入刑的热议,从2013年至今,已有多位人大代表提过相关议案或建议。

狗咬伤了哪些人?

一半在50岁以上

在本次犬只伤人事件中,被咬伤的是一名2岁女童。哪些人群更容易受到犬只攻击呢?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狗”“犬只”等为搜索关键词,共检索到超1300份判决文书,选取搜索前列的105件案件进行统计。

梳理发现,相关案件中犬伤者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比例达到一半,多在51-60岁年龄段,占比近26%。相比之下,10岁以下儿童被咬伤的比例为10.48%。

伤势方面,统计数据显示,105位犬伤者中,咬伤、骨折现象较为普遍,出现死亡的案例有3例。

譬如,2021年6月28日,65岁的徐某被潘某饲养的藏獒犬扑倒咬伤,经医院诊断,徐某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2020年4月27日,李某被许某饲养的狗咬伤右下肢,导致严重并发症及继发感染,持续治疗三个月未果,于当年7月底死亡。

1564x2502_652f7c128cb6d.jpg

狗伤人案件以民事赔偿为主

最高一笔近34万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四川崇州犬只伤人事件中,多位律师均分析道,按照法律规定,恶犬主人违规饲养猎犬,并未牵绳导致伤人事件发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这名女童伤势最终被鉴定为重伤,犬主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可以处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是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

统计发现,在105件犬只伤人纠纷案例中,涉事狗主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面临刑事处罚。譬如,2020年1月,张某6岁的女儿在自家门前玩耍时,姜某和王某饲养的一条土狗突然追赶、撕咬女童,致使女童创伤性休克死亡。法院认为,姜某和王某饲养的土狗体型较大,且放任该犬自由行动,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两人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30万元,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赔偿金额,最高一笔达到34万元,最低金额仅为500元;支付范围在1万-5万元的最多,将近三成;其次是1000-5000元,占20.95%;赔偿金额超10万元的有一成左右。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经医院诊断,徐某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经鉴定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养的烈性犬,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近34万元。

1564x2506_652f7c127ebc2.jpg

多位代表呼吁狗伤人入刑

仅2例判刑

自四川崇州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以来,呼吁“犬只伤人入刑”的网络声音越来越大。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今,有多位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或省两会期间带来相关建议。

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

而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张杰提交了《关于饲养宠物危害人身安全入刑的建议》,他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尽快开展“饲养宠物危害人身安全”纳入《刑法》的规划及修改,以遏制凶猛宠物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追溯到十年前,时任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展弘提交关于出台《福建省文明养犬条例》的议案。他认为,应在刑法单独设立罪名,像对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一样,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破解这个顽疾。

据不完全统计,犬主因养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责,已有少量判例。据川观新闻,2022年7月某日,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李某家中饲养的3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路过的邻居咬伤致死。今年5月,林甸县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饲养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16年12月份以来,湖南省祁阳县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等人。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鉴定为重伤二级。2018年3月,祁阳县法院认为胡某某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当前来看,不少律师认为,犬只伤人事件已可通过现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对此类事件的认定以及界定并不明确,导致难以追究饲养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因此确实可以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图片

标签: 刑法  饲养人  赔偿  过失  文书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news/jiaodian/383528.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