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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2刀杀人后自捅伪装正当防卫判死缓 检方不予抗诉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7 04:39:20

导读:男子62刀杀人后自捅伪装正当防卫判死缓 检方不予抗诉,法院,原告,检察院,杀人罪

(原标题:男子62刀杀人后伪装自卫一审认定精神障碍判死缓,进展:检察院不予抗诉)

10月7日,2021年福建漳州一小吃店老板林某砍杀邻居张某62刀一案一审宣判。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原告共5万余元(丧葬费)。张某家属已就刑事部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民事部分也当庭上诉。

10月16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张某家属处获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答复称,一审判决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据法院审理查明,因林某怀疑张某在该广告店内安装窃听器,窃听其说话,并将说话的内容传播出去,对张某心生怨恨。2021年8月6日11时许,林某以量其家中二楼客厅电视背景墙为由,诱骗张某至其住处二楼客厅,后林某将客厅房门反锁,并持一开山刀追砍张某,先后砍中张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等部位达60余处,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林某发送微信视频、语音给亲友,并拨打电话报案。经鉴定,张某系全身多处被单刃锐器砍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外,据林某供述,其为了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逃避法律追究,自己左手持刀捅刺自己右胸口两次。

此案侦查机关先后依法委托两家鉴定中心对林某的精神状态及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均认定林某患有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

吴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张某店铺约开于2015年底。林某的店改了很多次生意,2021年刚改为小吃店时还找张某做过广告。两家因为停车的事情有过一些小摩擦。“我家生意比较好,客人有时候停车可能会停到他们门口,他跟我丈夫说过不要停在那,我们也说好了。还有一次是他朋友停车直接停在我们店门口,挡住了,我跟他说他没理,我就有些生气找我丈夫来,也是很和气地讲,然后他就让他朋友把车挪了。”除此,吴女士没感觉两家有过什么矛盾。

事发后,吴女士搬离店铺东西时拍下的照片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令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14万余元;还提出对被告人林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该重新鉴定的意见未经法院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连续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某诱骗被害人张某到家中,持砍刀连续砍捅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人体重要部位,造成全身60处砍创伤,头面部及双上肢创口多深达骨,造成左烧动脉离断以及左枕骨、右下领骨、左锁骨、左尺骨、右尺、烧骨等多处骨折,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林某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丧葬费50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0月16日,张某妻子吴女士收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其称,原告等人于10月12日就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经审查,该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吴女士告诉记者,正在与律师沟通下一步法律程序要怎么做,“家属真的没办法接受这样的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标签: 法院  原告  检察院  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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