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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施行

来源: 最后更新:23-09-17 05:08:33

导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6章44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 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标签: 校外  行政处罚  办法  线上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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