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8 10:52:28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动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老旧小区以及其他各类老旧建筑(老旧厂房、办公用房等)更新改造,加快美丽宜居小区、街区、城区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文化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更新规划。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全面摸排现有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及各类老旧建筑存量,结合产业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明确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模式、总体规模、工作目标、时序进度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确定更新项目,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
(二)分类实施更新。结合建筑质量、风貌和更新需求,对更新单元内的要素进行分类梳理,通过“拆除、改造、整治”三种方式,统筹推进片区综合有机更新。
1.拆除重建类:对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以及零星危房、低效用地,按照城市更新规划,因地制宜连片开发建设,对建筑物实施征收拆除。
2.改造修缮类:对规划保留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老旧建筑及历史性建筑,按照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通过功能改变、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保证建筑安全。可由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3.综合整治类:对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和使用功能改变建筑,通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片区内建筑物立面翻新、环境整治、功能提升等微更新。
(三)明确建设标准。创新城市发展理念,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充分引入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设计等城市建设理念,整合美丽宜居小区、街区以及城市特色空间塑造、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标准,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更新标准体系。
三、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明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调查及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针对已经实施或单个征收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国有平台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开展征收等工作。
2.针对改造区域大、改造周期长的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国有平台通过招标、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城市更新改造内容、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事项。投资人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3.涉及跨区域、市级重大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市级国有平台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实施。
(二)方案设计。实施主体统筹考虑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安置方案、资金方案、供地方案和运营方案等,按照“拆除、改造、整治”的基本要求,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明确城市更新范围、改造内容、计划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方案。
(三)方案审核。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并报各区政府(管委会) 审核。市级国有平台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国有平台上报实施方案。
(四)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将拟征收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禁止办理转移、抵押、划拨转出让等登记。征收前,征收部门还应当对拟征收不动产开展产权调查,核查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不动产征收后,同步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根据城市更新需求,对涉及土地出让的,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条件,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收储、供应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投资人未获得土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国有平台,按照合作协议给予合理补偿。
(五)实施建设。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
(六)验收交付。各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实施主体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工作,履行协议约定。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23年12月底前)。摸清现有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老旧小区、在拆项目等存量,确定重点更新单元和一般更新单元,明确目标任务。
(二)重点推进(2024年1月至12月)。推动章贡区三江口片区、南康龙岭片区、赣县城南片区等重点城市更新单元,适时启动部分一般城市更新单元。
(三)全面实施(2024年至2025年)。全面实施一般城市更新单元和微更新单元,实现建成区城市更新全覆盖。
五、相关政策
(一)资金筹措。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专项债券发放、金融机构信贷、国有平台参与、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按项目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二)用地供应。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列入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录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相关保护要求。
(三)税费减免。对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免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企业要积极支持城市更新工作,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补偿安置。城市更新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鼓励货币安置。充分保障被改造居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居民,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待竣工验收后,再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征收后经规划确认可保留的房屋,可转移登记至征收主体指定的国有平台,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以规划确认为准,土地性质不变。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手续,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项目,即收即办、限时办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强化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城市更新工作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土地出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住房服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统筹保障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发改部门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争取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违法建设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时研究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制度、矛盾问题、实施成效,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市级层面将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检查通报机制,将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四)注重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更新,为推动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部门有政策调整的,及时修订。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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