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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申诉犯人张学忠狱中去世:家属提国赔,河南高院立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25 08:14:06

导读: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申诉犯人张学忠狱中去世:家属提国赔,河南高院立案,高院,立案,监狱,张学忠,国家赔偿,杀人焚尸案

因河南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多次上诉最终被判死缓、后继续申诉的在押犯人张学忠2022年12月3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患癌去世。其儿子张露明认为,张学忠患病期间没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监狱怠于履行医疗保健义务,是导致张学忠死亡的关键原因。同时,不能排除张学忠在服刑期间遭受饮食、休息、劳动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张露明据此向监狱提起700余万元国家赔偿。


河南省第二监狱针对张学忠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 本文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今年5月16日,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对结果不服的张露明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起复议。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认为张露明提出的国家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维持河南省第二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同样认为,张学忠系因病正常死亡,未发现其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等情形。监狱的监管行为与张学忠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以张露明申请国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持监狱不予赔偿决定。

不服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结果的张露明告诉澎湃新闻,他8月25日向河南省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撤销河南省第二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和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河南省高院经审查后当日认为,张露明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而张学忠申诉案律师李长青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河南省高院认为张露明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涉系列杀人焚尸案,两次被发回重审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商丘市梁园区接连发生三起杀人焚尸案,造成三人死亡。

2006年11月26日,生于1965年的安徽宿州市萧县人张学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

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检察院以张学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学忠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服判决的张学忠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2009年9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之后,最高法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张学忠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并撤销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商丘中院重审。2011年11月26日,商丘中院再次判处张学忠死刑。

张学忠再次上诉后,河南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省高院此次审理该案时,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吴炅、杜习峰当庭发表《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时表示,张学忠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认定张学忠抢劫杀害刘某某、黄某某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张学忠提出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的上诉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2013年11月4日,商丘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张学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其减刑。张学忠第三次上诉,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而后,张学忠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张学忠的儿子张露明说,2022年8月初,监狱告知他们,张学忠疑患癌。经确诊,张学忠患晚期胰腺癌。鉴于监狱治疗条件有限,家属多次申请保外就医,但监狱方未批准。

2022年12月3日,监狱方通知说张学忠不行了,当日张学忠因癌症在监狱去世。

家属申请700余万元国赔,监狱不予赔偿

张露明说,他和家人们认为,不能排除张学忠在服刑期间遭受饮食、休息、劳动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是其患病的原因。同时,张学忠患病期间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监狱怠于履行医疗保健义务,是导致张学忠死亡的关键原因。

同时,张学忠案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说,他2021年4月2日会见张学忠时,看到其头部、手臂、腿部均有明显伤疤,疑似在监管期间遭到殴打、虐待。

李长青认为,河南省第二监狱违反了《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

张学忠的家属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中“……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的规定,向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起国家赔偿。

张露明说,家属要求的国家赔偿包括赔偿金、丧葬费2136740元;该案给他们一家人带来莫大的精神损失,他们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万元。

今年5月16日,河南省第二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称,经监狱调查核实,张学忠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张学忠不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的情形。张学忠患病期间,监狱给予及时医疗救治,充分保障了罪犯及家属合法权益,不存在延误治疗的倾向。

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张学忠系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与监狱的监管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监狱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张露明申请国家赔偿事由不成立,监狱决定不予赔偿。

监狱管理局维持不予赔偿决定,省高院立案

河南省第二监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后,张露明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

经审查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今年7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河南省第二监狱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复议决定书》载明,经该局审查查明,通过复听张学忠与家属会见录音及亲情电话录音,询问张学忠所在九监区、二十监区(监狱医院)的干警及其他服刑人员,未发现张学忠在监狱服刑期间遭受过殴打、虐待等情形。

张学忠2014年2月27日入监体检记录载明,其患有高血压。2014年至2022年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为高血压等,未见严重疾病。

2022年7月27日,张学忠以食欲不振、腹胀为主要诉求到监狱医院门诊就诊,监狱医院对其进行B超、X光检查,“见肝内占位病变,右侧膈肌抬高”,随即将其收住入院治疗。7月28日,狱警带张学忠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MR、CT检查,MR检查报告显示其“胰腺恶性病变,并肝内多发转移瘤”。8月10日至12日穿刺活检,8月16日临床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

此后,监狱医院按照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治疗方案及药品对张学忠进行化疗。

2022年12月3日21时,张学忠突发意识不清、呼吸骤停,21时36分,张学忠被送入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2时6分宣告临床死亡,死因为胰腺癌。12月4日,监狱作出《罪犯死因鉴定书》,监狱意见为“属因病正常死亡”。

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022年12月6日签署“未发现程序不当”并盖章。

对于张露明提出家属申请对张学忠保外就医未获批准的说法,河南省监狱局审查后表示,张学忠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患病期间仍为无期徒刑,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据此,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认为,张学忠死因为胰腺癌,系因病正常死亡。经调查未发现张学忠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等情形,河南省第二监狱对张学忠死亡处理符合规定,对其不予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第二监狱监管行为与张学忠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表示,张露明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河南省第二监狱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该局决定维持河南省第二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对张露明的申请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向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

8月25日上午,张露明在律师李长青、郑世保的陪同下,向河南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撤销河南省第二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和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书》,并请求法院责令河南省第二监狱支付700余万元国家赔偿。

河南省高院8月25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张露明以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张露明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决定予以受理。

对于张学忠一案的申诉,李长青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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