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18 10:58:21
一份近期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马海的“生意之路”。 司法材料显示:2014年4月,当地政府就“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建立一家社区医院”立项。马海以其外甥女杨某娜(另案处理)名义成立一家公司,“跑上跑下”促成该公司与政府合作。 与此同时,马海以其女儿名义购买商铺,在商铺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破坏他人的装修,再重新装修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仅如此,他还以其外甥女名义另行注册社区卫生服务站,指使员工等人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去年6月1日,马海被开除党籍。今年6月30日,马海因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刑8年8个月。红星新闻记者日前从马海女儿处获悉,马海已上诉。
尖山区学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女儿出资,外甥女任法定代表人
“家族公司”拿下社区医院项目
李某娟是本案一名证人,她在2012年至2020年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健康局担任局长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尖山区共有7个街道,李某娟到任前,已建成6家社区医院。2014年4月,区发改委根据区卫生局提供的相关情况对当地社区医院立项,后购买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的1、4号商铺。
时任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徐某久证言也显示,约在2014年至2015年时,省卫生厅要求限期配齐尖山区的第7家社区医院。当时区长例会确定区政府新建社区医院不投资,以国家预算内投资的200万元入资,其余费用“哪个企业想干就由该企业出资”。该项目立项为尖山区发改委,尖山区卫生局是项目主体。
最终与政府合作开办第7家社区医院的公司,是2016年1月12日成立的双鸭山市永康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商务公司)。红星新闻记者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永康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但该公司除了建立社区医院,没有其他实质性业务。
1969年出生的马海,原系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而永康商务公司与这位曾经的副处级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马海的女儿马某1997年出生,永康商务公司成立之时,这个时年不满20岁的女孩向该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100%。此外,彼时马海的妻子刘某也是一名公职人员,为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正科级干部(刘某与马海后于2021年3月离婚)。
而永康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娜,是马海姐姐马某芝的女儿。杨某娜的丈夫张某伟,是尖山区第九届政协委员、尖山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双鸭山市司法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布张某伟个人先进事迹,文章显示其曾多次获得“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5年4月前后,马海联系张某伟,谈起了这个“不错”的社区医院项目。张某伟在后来给永康商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马海也引荐了有关领导给张某伟认识。
案件材料显示,据尖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室一次会议纪要:经研究决定,将第7家社区医院的建设项目采取公办民营形式,与永康商务公司合作筹建,并签订合作协议书,购置格林雅苑小区门市房作为第7家社区医院用房。
外甥成社区医院法定代表人
指使外甥女虚开发票等骗取补助
第7家社区医院——尖山区学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计划投入使用。天眼查显示,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登记日期是2017年1月25日,登记管理机关为双鸭山市尖山区民政局,位置在尖山区九阳路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韩某博。
韩某博证言显示,其四姨为马海的前妻刘某。韩某博称,早在2015年他就将身份证原件借给刘某,“登记我为学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刘某和马海。社区医院的装修和手续,也都是马海跑的。”韩某博还称,2020年11月社区医院缺人,刘某给韩某博每月发上万元的工资,所以他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在该社区医院打工。
“顺风顺水”之下,一些见不得光的暗黑心机渐渐浮出水面。
2021年12月,马海因涉嫌诈骗被尖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2022年3月13日移送尖山区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指控马海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牵涉到第7家社区医院的相关犯罪情况,2022年6月1日,马海被开除党籍。
红星新闻获取的案件材料显示,马海所涉诈骗案犯罪情况为:马海以其外甥女杨某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尖山区向阳社区卫生服务站,马海实际控制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2020年和2021年,马海指使杨某娜虚开53684元发票,向一些店铺索要空白收据。会计朱某按照马海指示,将填写好的空白收据、虚开的发票列入国家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财务账中,同时还以虚列人员工资的形式入账,欺骗由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专家考核小组考核。2020年和2021年,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共计273139.5元。
而马海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原告赵明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学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格林雅苑小区占据了7号楼2、3、4、5号四户相邻商铺,而当地政府所称为社区医院购买的房屋是1、4号商铺,这两户商铺不相邻,而且社区医院也并未占据1号商铺。
牵出另案
社区医院疑破坏他人装修
马海案一审判决书披露了众多细节,其中牵涉到有关马海的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
案件原告赵明刚2020年在网上实名举报称,其出狱后发现此前自己购买并装修好的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3、4、5号商铺,被马海破坏,与相邻商铺一并被打通,成了一家社区医院。
红星新闻记者从2020年开始关注这起涉嫌毁坏他人财物案,马海被抓前在多次与记者的沟通中以及一审审理中,均未承认自己破坏并占有他人已装修的商铺。
赵明刚在案件一审中陈述,2015年7月7日,华鑫公司以顶账方式将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3、4、5号商铺卖给他,购买这3户商铺合同上共计是420万元,实际付了415万元,其中100万元给了王孝义的工人陈某,陈某给他打的条,并于同日分别签订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1月,他借钱打给王孝义购房款315万元。
赵明刚提到的陈某,也是此案证人之一。陈某证言显示,他从格林雅苑小区建筑商金某生处承包了一部分建筑工程,2015年6月,王孝义欠陈某人工费,陈某便用王孝义的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的门市作抵押,向赵明刚借款125万元,扣除赵明刚收取的利息,赵明刚实际给陈某转账110万元。陈某称,还款时赵明刚不收钱,说要房子。但后来,王孝义又扣了陈某建筑人工费200万元,说还给赵明刚了,“但赵明刚没把我给他写的欠条还给我,格林雅苑的房子也被赵明刚占了。”
今年7月,赵明刚就陈某的证言内容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陈某系作伪证,当时的情况是他在王孝义处购房,王孝义给了他收据和合同,王孝义还提到自己欠陈某工程款,让赵明刚直接把110万元购房款转给陈某,他图方便就转了账。他并没有收到陈某的欠条,也不知道王孝义是否存在扣陈某200万元人工费的事情。
据赵明刚讲述,2016年8月1日,王孝义通知他可以办理入户,还带他找建筑商金某生拿钥匙,商铺10月份装修完毕。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赵明刚称,他花了115余万元装修这3套商铺,并花了2.5余万元安装监控设备,2017年3月2日开始正式使用,他将自己购买的和田玉、翡翠等大量文玩放置在3套商铺内,还曾邀请朋友到商铺内喝茶、鉴赏文玩。
赵明刚称这3套商铺系其自行购买,其家人对房屋状况不知情。2017年5月16日,赵明刚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后获刑3年。多名证人证言中提到,赵明刚曾花钱装修格林雅苑小区3、4、5号商铺。后来马海又花钱找人将3、4、5号商铺已有装修进行改造,并将2号商铺也进行了装修,最终装修成为后来的学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金某生证言显示,2017年6、7月,金某生看见马海等人要破坏前述商铺的门锁,便上前阻拦,双方厮打起来,最终由派出所出警调解。
待赵明刚2020年刑满释放后,王孝义已因病去世,赵明刚已装修并安装监控的三套商铺遭马海破坏。2022年1月10日,经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作价,被破坏的原装修价值折合人民币74687元。
反腐
以女儿名义购买11套住宅
为产权存争议商铺“跑上跑下”
一审判决书披露的格林雅苑小区涉案商铺产权纠纷情况颇为复杂。
经一审法院查明,涉案的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3、4、5号商铺,不仅是赵明刚有房屋买卖合同,马海于2017年3月20日以女儿马某名义,与华鑫公司签订2、3、5号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7月13日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华鑫公司签订了不相邻的1、4号商铺房屋买卖合同。
红星新闻记者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马海和刘某在2015年将位于北京的房子卖掉,用卖房的钱在格林雅苑小区购买了多套房屋,均落户在女儿马某名下。格林雅苑小区建筑商金某生证言显示,马海在格林雅苑小区购买了11套住宅,他曾给马海办理手续,这些房子均落户在马某名下,但并没有赵明刚的那三套商铺。
赵明刚称,他在购买这三套商铺之后,跟马海有过4次争议。第一次是马海在2016年10月找他,想让他把这几户商铺转让给自己,但他拒绝了。证人李某秋2014年至2018年在华鑫公司担任出纳员。李某秋证言显示,赵明刚购买的3套商铺都是以抵押不走账方式开的收据,但是王孝义要求按正常方式开票。马某的三张购房收据中,两张系单张收据、一张为三联单,也是王孝义让李某秋开的,同时并没有收到房款,“三联单一般是购房出示的收据,单联一般是用于除房款以外出示的收据。”
一审判决材料相关证人证言提及的内容显示,无论是马海以马某名义购买涉案商铺,还是尖山区政府购买商铺,在签合同和后续备案登记时,马海都“跑上跑下”参与其中。
2017年7月时在尖山区财政局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李某证言显示,当时的领导说尖山区政府要在格林雅苑小区买商铺,2017年7月13日上午,其接到马海电话,让其去格林雅苑小区售楼处签订合同。李某到售楼处时看到两份已准备好的购房合同,上面盖有尖山区人民政府公章。李某看到合同无误后,就签了字。马海还带李某去银行对商铺进行了备案。
一审认定两项罪名获刑8年8个月
其女儿称已上诉
对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两项罪名,一审审理时,马海均不认罪。法院审理认为,马海指使他人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归个人使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赵明刚作为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追究马海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求法院判令马海将已经备案至其女名下的案涉房屋进行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赵明刚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海没有提供购房三联收据,也没有转款证明,没有提供任何购房合同原件。马海提供的2015年签订的3、5号商铺购买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尖山区政府与华鑫房地产签订的4号商铺备案登记合同没有购房原件,虽然卷宗内有尖山区政府的记账凭证等证据,但没有与购房合同相一致的转款数额,也没有相应的三联购房收据,不能证明尖山区政府确实支付了4号商铺的购房款。马海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抢劫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赵明刚虽然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但存在事实上的占有。马海在明知案涉房屋赵明刚已占有使用,并就产权相互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强行重新装修房屋,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使赵明刚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权利状态仅为物权法意义上的事实占有,也不应受私权利侵害,不得以财产权受侵犯为由恣意私力救济滥用权利,马海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案涉房屋所有权不明确,在所有权明确后,再确定赔付事宜。赵明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辩护人提出的马海涉嫌其他犯罪问题,法院认为不是该案审理范围,在该案中不予以处理。
2023年6月30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马海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马海赔偿赵明刚被毁坏财物损失5万余元,驳回赵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书(部分)
宣判后,赵明刚表示对该案判决不服,他称自己和辩护人提交的很多证据未予认定,且目前格林雅苑小区7号楼的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他想待产权确定后,再追回马海对他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追究马海的责任。马海女儿马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其父亲已上诉,但拒绝与记者进一步沟通。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彭疆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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