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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牟林翰和包丽关系与家庭成员无本质区别,精神折磨属于虐待行为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6 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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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www.the paper.cn)当天从权威渠道获取到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案二审判决书。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2020年4月11日,包丽在医院去世,其后牟某翰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牟某翰(右)和包丽 资料图

澎湃新闻注意到,围绕上诉人牟林翰及其辩护人所提牟林翰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三点理由进行驳斥,认为牟林翰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以三点理由论证牟林翰行为构成虐待罪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

牟林翰认为自己不构成虐待罪,也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获取的牟林翰一份手写的上诉状写道,其认为自己无罪,他认为自己和包丽之间属于情侣之间发生“矛盾争执”,并不涉及法律,“从未想过真正伤害她(包丽)”。他还写道,一审判决他有罪,系“助长以网暴寻求关注”,“助长‘自杀有理’之歪风邪气”。

二审法院表示,经查,第一,从牟林翰与包丽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经常性共同居住、同居期间曾共同前往对方家中拜见对方父母,且双方父母均认可二人的同居状态及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等情况看,虽然牟林翰与包丽尚未登记结婚正式组建家庭,但在长期同居期间二人关系始终稳定、情感相互依赖、生活相互扶持且均在为结婚积极准备,因而二人之间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并无本质区别,由此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求。

第二,虽然在案缺乏充分证据证实牟林翰曾对包丽实施过肢体暴力,但牟林翰本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牟林翰在明知且接受包丽曾有性经历并已与包丽交往且同居的情况下,既不同意包丽的分手请求,又纠结于包丽以往性经历并借此高频次、长期性、持续性辱骂、贬低和指责包丽。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前述经常性侮辱谩骂行为具有精神折磨性质,属于虐待罪所规范的虐待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包丽生前好友作为证人指出,牟林翰与包丽确认恋爱关系后,牟林翰常因包丽不是处女而和包丽吵架,且有过推搡,“打过耳光,掐过胳膊,并让她(包丽)下跪”。



包丽与牟某翰的聊天记录 网络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从牟林翰侮辱谩骂行为的时长、频次、粗俗程度及曾造成包丽因不堪忍受而割腕、吞服过量药物的后果看,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虐待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第三,在2019年9月24日至案发前,包丽与牟林翰始终居住在一起。2019年10月9日,牟林翰在包丽因长期遭受其精神折磨而精神依附于自己的情况下再次言语刺激包丽,直接导致其选择离开牟林翰家中并入住宾馆服药自杀。

法院认为牟林翰对包丽长期实施的精神虐待及当日再次实施贬损人格性质的言语刺激与包丽自杀死亡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综上,牟林翰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解释为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判决书中提及,上诉人包丽妈妈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牟林翰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认为一审判决对牟林翰所犯虐待罪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包丽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同时牟林翰联系、寻找和救治包丽的过程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包丽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

一审法院在对牟林翰所犯虐待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牟林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所裁量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适当。因此,蔡瑛英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披露:包丽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极度脆弱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在论证被告人牟林翰的辱骂行为与被害人包丽自杀身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提到:“包丽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这一风险,正是由于牟林翰日积月累的指责、辱骂行为而制造。”

在案证据证实,包丽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林翰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林翰因处女情结长期对包丽进行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包丽为了维持与牟林翰的恋爱关系,虽然也有反抗、争辩,但最终选择了妥协、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负面情绪。

法院认为,牟林翰作为这一风险的制造者和被害人包丽具有亲密关系并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包丽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包丽早已处于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应及时关注包丽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状态,防止包丽再次出现极端情况。

但牟林翰却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视而不见,仍然反复去指责、辱骂包丽,使得包丽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不断强化、升级,与案发当天的刺激性话语相结合,最终造成包丽服药自杀身亡的悲剧。

二审法院认为,包丽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前,性格开朗、外向;但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由于不断遭受牟林翰的指责、辱骂,其时常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并出现了割腕自残、服用过量药物而被洗胃治疗等极端情况,在确立恋爱关系仅一年多的时点上便选择了服药自杀,可见正是牟林翰长期的精神打压行为使得包丽感觉不断丧失自我与尊严,逐渐丧失了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包丽服药自杀前所发的微信内容也有力证实了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折磨导致了包丽对自我价值的错误判断。

由此可见,在包丽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过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包丽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基于对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论证分析,被告人牟林翰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行为以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方面均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牟林翰所提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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