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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5月27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31 02:13:26

导读:5月27日,大连市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5月27日,大连市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解读

  一、企业缓缴业务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单位书面申请,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

  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2022年12月。

  (三)申请材料

  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账户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或网厅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材料,出具批复意见。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开通企业缓缴业务绿色通道,予以快速受理、即时办理。

  (六)缓缴及补缴

  1.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2.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

  3.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

  4.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七)后续缴存

  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提取业务

  已办理缓缴企业的职工,在缓缴期限内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贷款业务

  (一)申请贷款

  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贷款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政策执行期,即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借款人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从2023年1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标签: 住房公积金  缴存  企业  政策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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