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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补偿款未签安置协议,村民18年后被催告交地,起诉县政府终审被驳回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7 08:16:45

导读:领了补偿款未签安置协议,村民18年后被催告交地,起诉县政府终审被驳回,征地,补偿款,宅基地,乡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6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罗奇鹏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终审行政判决书,其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罗奇鹏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他不服,将依法申请再审或请求检查监督。

罗奇鹏老家位于万安县罗塘乡嵩阳村,当地主干道云七线(迎宾大道)从家门前经过,距离县城车程不到10分钟。


▲罗奇鹏的老房位于万安县罗塘乡嵩阳村4组。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上述官司争议的事由可以追溯到18年前。2022年8月4日万安县政府对罗奇鹏作出万府征决字【2022】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下称《交地决定书》)显示:江西省政府于2003年10月22日批准了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征地,你户坐落在“迎宾大道”旁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的征地红线范围内。经查,2004年3月30日你户已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48547.8元并重新审批了宅基地建房。因你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后拒绝搬迁腾房,罗塘乡政府于2022年6月10日进行了书面催告。万安县政府责令罗奇鹏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自行拆除位于“迎宾大道”旁被征收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对于是否安置补偿,罗奇鹏则称,领取的14万多元系对其附房、果园等拆迁补偿费用,并非对其本人主房(目前经营“绿色饭庄”)的拆迁补偿;此外,政府并未落实安置宅基地给其建房,系其自行申请在自留山上所建,并缴纳了1500元罚款。

2022年10月14日,罗奇鹏将万安县政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交地决定书》。2022年12月16日,吉安市中院认为万安县政府对案涉土地已依法征收、已对罗奇鹏补偿安置到位,最终判决驳回了罗奇鹏的诉讼请求。

罗奇鹏不服上诉。2023年5月24日,江西省高院下发判决,驳回了罗奇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江西省高院认定万安县政府已于2004年3月20日对罗奇鹏的案涉房屋给予补偿。此外,江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称: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本案所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村民凭“领条、借条”从乡政府领取14万余元

罗奇鹏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万安县主干道云七线从自家门前经过(后新修更名为迎宾大道,改道从罗奇鹏家屋后经过),其老家距离县城不足5公里。

罗奇鹏介绍,2003年上半年听说县里要修路,并且马路需经过自家屋后果园,并有工作人员上门对自家附房等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测量登记。

江西省国土厅等加盖公章的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表显示,2003年7月16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万安县将罗塘乡枫坛村、嵩阳村、奇富村和五丰镇荷林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3.0093公顷(其中耕地 2.73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用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9607公顷、未利用地5.0367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0067公顷,由万安县政府将其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万安县交通局,作为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003年10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批准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9.0067公顷。


▲罗奇鹏的老房紧挨迎宾大道,目前经营着一家饭店“绿色饭庄”。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江西省国土厅在审核意见栏提到,万安县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即为后来的“迎宾大道”。

事实上,万安县政府早在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备前已在紧锣密鼓安排征地拆迁工作。

罗奇鹏介绍,在对自家房子进行了测量登记后,罗塘乡政府便开始谈判协商拆迁。2004年3月、6月,他先后凭借一张领条和一张借条从罗塘乡政府共计领取拆迁费14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2004年3月30日,罗奇鹏向罗塘乡政府出具领条:“今领到房子拆迁费65871.10元。”罗塘乡政府时任乡长刘学晖在该领条上签署“同意在拆迁费中支付”。同日,罗奇鹏向刘文胜(罗塘乡政府时任副乡长)出具借条,“今借到刘文胜82676.70元。”罗塘乡政府时任乡长刘学晖在该借条上签署“同意在拆迁费中支付”。2004年6月30日,罗塘乡财政所对上述两笔款项合计 148547.80元进行了记账。

罗奇鹏说,他与政府未签订拆迁协议,在领取上述拆迁款后,他自行拆除了屋后面积约5亩果园、附房等。由于老房子临近马路没有安全感,他便在自家自留山选址建了一栋三层楼房。

时任乡长称出具领条是担心其他拆迁户心理不平衡

为何行政拆迁未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乡政府收取领条和借条是何考虑呢?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案卷材料中,万安县政府提供了2018年8月、由当地警方询问罗塘乡时任乡长刘学晖后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

刘学晖介绍,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项目是县里的重点工程,业主单位是交通局,“当时交通局规划线路的时候涉及罗塘乡两个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所以我们罗塘乡要协助、配合县里、交通局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据刘学晖回忆,当年需要拆迁的房子“没有多少”,其他村民都比较配合工作,其印象里就罗奇鹏和罗小胜两户的征地拆迁工作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他提到,罗奇鹏和罗小胜最终是同意拆除他们的老房屋的,“不然也不会去领取拆迁补偿款。”


▲2022年8月4日,万安县政府向罗奇鹏下发的限期交地决定书,图为复印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刘学晖向警方表示,当时谈好之后,罗小胜家是先领拆迁补偿款,一共领取5万多元,后来与罗奇鹏谈好之后,需要发放15万元房屋补偿款。“我们担心罗小胜夫妻看到之后会有心理不平衡,就决定分两笔钱发放,一笔钱作为领条(与罗小胜一样),一笔钱作为‘借条’,不过用途都是房屋拆迁补偿款。”

今年4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在嵩阳村4组看到,罗奇鹏涉案老房与罗小胜房屋一墙之隔,均为三层砖混房,罗小胜家房屋拆除了一层,外表红砖裸露,未见装修。

刘学晖解释说,之所以罗奇鹏补偿比罗小胜多,是因为罗奇鹏家面积大,并且他提出他家房屋装修过了。

刘学晖说,罗小胜开始是答应了拆除,且拆除了一层,但后来不知道从何处得知罗奇鹏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比他多,临时反悔,又哭又闹,不肯拆除,怎么做工作都不同意。

对于罗奇鹏为何未拆除房屋,刘学晖说,罗奇鹏同意拆除之后,称新房子还没建好,总不能让他出去租房子,等新房子一建好,立马就走,把老房拆除,然后就以这个理由一直拖。“但是西港高速连接线不能拖,所以修到这两户家门口时,道路明显更窄,不过勉强可以通行。后来西港高速连接线通车之后,罗塘乡政府也派人多次去找他们,他们两户村民仍旧以此理由推脱。就这样一直拖下去。”

对于刘学晖的说法,罗奇鹏并不认可。他说,领取的14万多元系对其附房、果园等拆迁补偿费用,其本人主房(目前经营“绿色饭庄”)未同意拆迁;此外,政府并未落实安置宅基地给其建房,系其自行申请在自留山上所建,并缴纳了1500元罚款。“后来也找过政府问是否拆迁,他们回复说,我们不要你的地了,政府没钱。”

时隔18年后的2022年8月4日,万安县政府对罗奇鹏作出的《交地决定书》称,万安县政府责令罗奇鹏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自行拆除位于“迎宾大道”旁被征收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罗奇鹏不服,2022年10月14日,他将万安县政府作为被告向吉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地决定书》。

法院:当年已补偿到位,征收程序合法性不属于审理范围

今年4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在迎宾大道看到,迎宾大道双向4车道,罗奇鹏与罗小胜的老房紧邻马路,在罗奇鹏与罗小胜房屋一侧,迎宾大道在此收窄变为单向1车道。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审理中,案涉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和罗塘乡政府是否对罗奇鹏安置补偿到位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吉安市中院认为,江西省政府于2003年10月22日审批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批准万安县西港互通至县城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9.0067公顷,案涉土地在该征地范围内。因此,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

对于是否安置补偿到位的争议,吉安市中院提到,罗塘乡政府与罗奇鹏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口头协议,罗塘乡政府以领条和借条的方式向罗奇鹏支付了合计148547.80元的补偿款。根据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及土地附着物数量表以及当时物价及万安县政府因修路拆迁为罗奇鹏另外审批了一块地建住房且2005年已经建好等事实,可以认定该148547.80元的补偿款含住房、附属房、明井、砖围墙、混晒场、沼气池、果树等所有的赔偿。另外,罗小胜与罗塘乡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补偿标准与补偿金额、拆迁房屋及土地附着物数量相一致,也可以佐证案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及罗塘乡政府支付给罗奇鹏的148547.80元的补偿款包含所有补偿。

吉安市中院称,罗奇鹏认为该148547.80元的补偿款只是附属房、果园等的补偿,不包含住房的补偿,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004年,罗奇鹏向罗塘乡出具的借条,图为复印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2年12月16日,吉安市中院判决驳回了罗奇鹏的诉讼请求。此后,罗奇鹏上诉。

2023年4月12日,就罗奇鹏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案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待室进行了谈话。

万安县政府方面答辩称,本案中,虽万安县政府未与罗奇鹏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本案万安县政府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罗奇鹏与万安县政府达成口头上的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了补偿费用。

罗奇鹏的代理律师认为,案涉征收严重违法,万安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及适用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为“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承办法官在谈话结束时提到,罗奇鹏的房屋对交通有影响,“很突兀”,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2023年5月24日,江西省高院下发判决,最终驳回了罗奇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江西高院认定万安县政府已于2004年3月20日对罗奇鹏的案涉房屋给予补偿。此外,江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称,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本案所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罗奇鹏表示,对于该判决自己感到遗憾,他表示将申请再审及检查监督。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编辑:徐远哲

责编:范永松 邹渝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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