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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聚会酒后坠亡:事发商业中心楼道护栏玻璃缺失,87户业主被起诉一审被判赔偿

来源: 最后更新:23-03-30 07:21:44

导读:女孩聚会酒后坠亡:事发商业中心楼道护栏玻璃缺失,87户业主被起诉一审被判赔偿 ,陈和,赔偿,坠楼,商铺

(原标题:女孩聚会酒后坠亡:事发商业中心楼道护栏玻璃缺失,87户业主被起诉一审被判赔偿)

凌晨时分,四川西充县城一商业中心的二楼楼道处,一名20来岁的女孩和朋友唱歌喝酒后,背靠护栏时,因护栏上一块玻璃缺失不慎坠楼,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因涉事商业中心平时没有物业管理人,死者家属将涉事商业中心的87户业主、部分商家以及当晚和女孩共同饮酒者等多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损失80余万元…… 3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西充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女孩自行承担30%责任,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担责10%,商业中心全体业主承担60%赔偿责任。


↑小庞坠楼的地方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饮酒造成认知行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两个原因造成。商业中心全体业主在没有物业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情形下,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全体业主长时期对该建筑物疏于管理导致建筑物栏杆玻璃缺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系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由全体业主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费用569737元,由各业主按其物业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最终,法院确定,被起诉的87户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29元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在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审判决,目前已有部分商业中心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事发楼道护栏玻璃缺失

女孩凌晨酒后坠楼身亡

2021年8月14日,是农历七夕节。当晚,女子黄某通过电话联络了一帮同学朋友晚上聚会,一行人先在西充县城一家歌城唱歌,费用AA。小庞也在参加聚会的人群里。在歌城唱歌、喝酒持续到晚上11点半左右才结束,玩兴正浓的一群人又商量着再到附近一家会所继续唱歌、喝酒。


↑商业中心有大量商铺闲置无人管理

期间,小庞和朋友小陈在微信上商量待会儿一起同路回家,并让小陈随后来会所接自己一起走。当晚11点42分,小庞等人到达位于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楼上的某某会所后继续唱歌、喝酒。8月15日凌晨1时许,小陈和男友冯某来到会所大厅,但小庞一直没从包间出来,两人遂进入包间带着小庞离开。

监控画面显示,小庞、小陈和冯某3人于8月15日凌晨1点31分离开会所。凌晨1点40分左右,小庞3人到达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二楼的临街过道。在过道处,小庞在电话里跟男友发生争执,情绪有些激动,时而站立时而坐下,3人在此处逗留20余分钟。

悲剧,在凌晨2点03分左右发生。

当时,小庞坐在二楼过道一栏杆处,栏杆外是一家培训中心横挂的广告布。但小庞当时似乎并没意识到栏杆中间的玻璃已破碎缺失,就在她将身体靠向栏杆中间时,栏杆外的广告布因不能承受其体重进而破裂,小庞坠落至一楼。

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小陈和男友冯某慌了,两人赶紧跑到一楼查看情况,并拨打120、110报警。小庞随后被送至西充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

2021年8月20日,小庞经救治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多方索赔80余万

商业中心87户业主也成被告

悲剧发生前,小庞的职业是一名幼师。

小庞不幸坠楼去世后,家人将当晚与她一起喝酒的人、护送者、事发地附近的涉事会所、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一家儿童游乐园以及涉事商业楼的87户业主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损失80余万元。


↑一审判决书截图

家属认为,涉事会所、培训中心及儿童游乐园等系公共场所经营者,业主系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物业所有者,被告方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设备设施破损未及时维修更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此外,当晚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对小庞大量饮酒未进行劝阻,也没尽到照顾、看管、护送的义务,应承担侵权的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涉事会所认为,小庞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系饮酒后转场到会所饮酒,监控画面显示她离开时是清醒状态且有人护送,共同饮酒者也是清醒状态,故会所不应承担责任。在楼道外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辩称,小庞酒后意识模糊,在楼道有多处安全警示的情况下,在楼道缺失玻璃的危险区域长时间逗留,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该处设备设施不属于培训中心所有,其不具有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涉事儿童游乐园表示自己系租赁房屋使用,不应承担义务。

而在被起诉的业主们认为,他们与小庞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而且事发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也不属于业主的权属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获悉,一同被起诉的被告中,还包括事发地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对此,街道办与居委会认为,他们对时代商业中心不具有任何管理义务,对小庞的死亡也不具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涉事商业中心无物业进驻管理

街道和居委会曾设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事发地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走访调查,该商业中心有多幢商业楼建筑,人流量并不大,二楼的大量商铺闲置,一些通道因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被禁止通行。还有一些玻璃损坏的楼道护栏,则重新被不锈钢焊上,整个商业中心的不少楼道处都张贴有危险警示标志。

当地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建于2000年左右,最初也有物业公司进驻管理。最近这些年,该商业中心很多商铺都没有出租出去,空置较多;一些商铺经过多次转手,现在的业主暂时无法顺利联系。前些年,物业公司因收不齐物业费无奈离场。

据了解,在小庞坠楼悲剧发生时,该商业中心已处于无物业管理的状态。

上述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居委会也曾试图联系其他物业公司入驻商业中心,但一些物业公司人员前来考察后不愿接手。居委会曾将该商业中心的情况上报到街道办,考虑到实际情况,街道办和居委会对商业中心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对一些危险地段安装不锈钢护栏。

在西充县人民法院的“认定事实”部分提到: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无物业进驻,平日公共过道、物业无人管理。经到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西充县房地产管理所面积审查认定书中载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A1区(备注: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公用面积部分及分摊说明“该幢房屋全为商业楼,全楼公用建面由全楼分摊”,整幢商业楼建筑面积共1.97万平方米,其中被起诉的87户业主物业面积共1.81万平米。


↑小庞坠楼处事后加装了不锈钢护栏

疏于管理存明显安全隐患

全体业主一审被判承担60%赔偿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定原告方因小庞死亡应得的赔偿共计94.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庞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饮酒造成认知行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两个原因造成。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义务。”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第284条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的上述相关规定,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在没有物业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情形下,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全体业主长时期对该建筑物疏于管理导致建筑物栏杆玻璃缺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系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由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费用569737元。此赔偿金额由各位主按其物业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已被起诉的87户业主建筑面积为1.81万平方米。最终,法院确定被起诉的87户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29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庞大量饮酒造成自身认知行为能力降低系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共同饮酒者在小庞大量饮酒后对小庞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接送小庞的小陈和小陈男友在小庞大量饮酒的状态下同样对小庞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相关人员对小庞均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重义务致使其发生意外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法院确定当晚共同饮酒者以及护送人员小陈、小陈男友(两人共担一份责任)分摊小庞损失的10%,小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判决文书显示,对于在事发楼道栏杆外横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法院认为不属于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建筑物的构成部分,而且事发地存在安全隐患系栏杆处玻璃的缺失,与悬挂广告布无关,故培训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儿童游乐园作为承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辖区街道办以及居委会在事件中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晚共同饮酒人员以及护送者各赔偿8632元,87户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各承担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的赔偿。


↑目前,商业中心很多地方都贴有警示标志

17户业主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死者本人担责过轻,培训中心也应担责”

3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有17位业主委托律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代理律师——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中对死者本人划分责任过轻。本案中,小庞作为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自我保护义务,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当晚,小庞明知自己不胜酒力的情况下还过量饮酒,最后出会所视频显示已达到行走需要有人搀扶的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于楼道跌落处逗留二十余分钟,最终不慎发生事故。小庞自身应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一审划分30%责任过轻。

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对当晚的护送人划分责任过轻,因为在饮酒途中,小庞担心自己酒量及回家安全,提前通过微信向小陈商量酒后同路回家,并由小陈来会所接自己回家,此时双方护送照顾关系已经建立。对于小庞来讲,两位护送人应尽到安全照顾和护送义务,但二人疏于对小庞进行约束,未能有效制止其逗留在事发现场,最终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上诉方还对在事发楼道外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不承担责任提出异议。上诉方认为,从悬挂方式来看,广告处于玻璃之外,玻璃缺失与悬挂广告无关,但案发当时已是凌晨两点左右,小庞处于醉酒状态下,且在现场已经逗留二十余分钟,在当时处境下,其仅靠街边昏暗路灯,并不能准确分辨玻璃缺失处的中间广告属于什么材料,广告外是否还有不锈钢栅栏,是否还有玻璃等等,其均不能在当时处境下准确分辨。相反,如果该处未张贴广告,其对该危险情况是有预见可能的,但视频显示,小庞当时全然不知危险情况,最终事故发生,故上诉方认为涉事培训中心应承担不少于20%的责任。

3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走访发现,小庞此前坠楼的楼道处,原本缺失的玻璃已被加装的不锈钢护栏代替。出事那晚,小庞和朋友去唱歌喝酒的那家会所,如今已关门。一个位于二楼的商家说,虽然自己是租的商铺,但女孩坠楼事件后,她自掏腰包把门口的楼道护栏也加固了一下,心里踏实。附近不少人仍记得那个坠楼的女孩,提及此事忍不住惋惜。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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