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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新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9 03:25:16

导读: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明确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具体内容见正文。

  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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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明确:

  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本市居住证后,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并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不超过3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标签: 住房  不超过  承租人  天津市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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