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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6 09:53:20

导读: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桂林市春节期间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通告,其中包括禁放区域等信息,更多内容请参见正文。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泉南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惩罚措施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

  对不遵守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烟花爆竹  区域  焰火  公安机关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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