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6 09:53:20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泉南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惩罚措施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
对不遵守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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