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9 07:19:12
今年4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嘉定中学高中语文教师、高二班主任刘波(化名)遭遇了一项严重指控——从教多年的他被一名女学生举报实施了猥亵,当天刘波即被警方带走。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4月3日,刘波被警方带至嘉定中学新村校区“指认现场”时,他从教学楼一跃而下,当场坠楼身亡。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刘波在警务人员控制之下坠楼身亡后,当地多部门介入调查。但直到事发近5个月后的8月29日,两名警务人员才被检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9月26日,检方以两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刘波的女儿刘洋(化名)对记者表示,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原定于12月27日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两名警务人员开庭审理,但因故临时取消,“对于家属来说,搞清楚父亲为什么坠楼更为重要。”
▲刘波坠楼的窗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男教师指认现场时坠楼身亡
5月末,网络上热传了一篇《四川乐山一班主任离奇“跳楼”死亡,家属质疑警方渎职》的文章,称四川省乐山市嘉定中学高中语文教师、高二班主任刘波因为被举报猥亵一名女生,警方带其回学校“指认现场”时坠楼死亡。
刘洋是刘波唯一的女儿,目前在上海市工作。她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今年3月31日她从自己同为教师的母亲张芳(化名)处了解到,在乐山嘉定中学工作的父亲被班上女同学举报猥亵,涉事女生已经向乐山当地警方报案。
“4月1日那天,我爸爸就被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上午10点钟被叫走,录完口供完成调查之后晚上10点半左右才回到家中。”
刘波和妻子本以为接受完警方的问讯并平安回家,就会让事情告一段落。但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负责案件调查的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来到家中,将刘波带走调查。
刘波家人当时收到的传唤证显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是以涉嫌猥亵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波实施了传唤。
在刘波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刘波的妻子张芳也被警方要求一并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随后夫妻俩同车前往了派出所。
刘洋对记者表示,“我妈妈回忆说,车开到一半就改道去了市中区刑警大队,下车之后传唤的警察将我父亲移交给了另外的民警,移交前我父亲被戴上了手铐。“
张芳在完成了口供录制之后便回到家中,但她一直没有能够等到丈夫回家。4月3日下午5点半左右,张芳被朋友通知,称其丈夫刘波在学校坠楼身亡。“我妈妈随后赶到学校,但等了很久之后才有人告诉她,我爸爸已经在下午3点54分左右坠楼,人已经在殡仪馆了。”刘波女儿回忆道。
刘波从4月2日下午5点左右离家到4月3日下午4点左右坠楼身亡,这期间发生了什么?这是刘波家属最为关注的。刘洋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事发后警方曾对我们家属有口头通报,说我父亲是突然跳楼自杀,但我们看到的证据让我们相信,这样的结论是有问题的。”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方以警员涉嫌玩忽职守提起公诉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波在指认现场期间坠楼死亡之后,乐山当地警方除了在口头上通知其家属刘波死因为“跳楼自杀”外,便一直没对案件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在此情况下,其家人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案件情况。今年5月底,有自媒体发布文章后,随即引发舆论关注,当地检察系统开始介入案件调查。
8月29日,4月3日带领刘波前往学校指认现场的两名警务人员被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9月30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两名警务人员提起了公诉。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检方对于刘波坠楼的过程进行了完整的调查。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4月3日15时许,时任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副所长林某,带领辅警李某押解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波到乐山市嘉定中学新村校区辨认现场,“执法过程中二人违反中央政法委和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检方认定,事发当天,刘波被两名警务人员带至嘉定中学行远楼四楼后,林某、李某两名警务人员“先后离开刘波身边”,同时背对刘波,看向右侧墙面长达15秒,让站在教室门口的刘波一直处于无人看管、失控状态,“致使刘波有可乘之机,其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翻出窗外,坠楼死亡”。起诉书援引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刘波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心脏破裂死亡。
对于两名警务人员的行为,负责案件公诉的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二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原定今年12月27日在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前因疫情原因临时取消。
▲乐山检方出具的刘波尸检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家属想搞清坠楼死亡原因
“乐山市五通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带有明显的倾向。”针对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两名警务人员的决定,刘波家属并不认同。
刘洋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家属认为检方相关指控细节不仅以偏概全,且与案发现场视频严重不符。“事发当天,按警方通报的说法本来就是去指认现场,按照规定现场应该有完整的视频记录。但从我父亲和警务人员进入教室到父亲坠楼期间,却没有任何视频音频记录,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发现场的一位民警和一位辅警,一个说执法记录仪没带,一个说执法记录仪带了没开,这种矛盾让人觉得很蹊跷。”
记者发现,五通桥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刘波坠楼时“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但看过坠楼现场视频的刘洋丈夫却称,刘波从一楼到四楼再到进入教室前,是被警务人员采用手铐约束呈现“双手前铐”的状态,坠楼视频中死者刘波的手铐却又是脱落状态,所以家属推断手铐应该是在教室盲区中脱开的。“作为警械的手铐为何会被一个普通的中老年教师轻易脱出,在短短几秒的反应时间,以及1.5米的反应距离内,两名执法人员是否真如声称那样,在我父亲跳窗前没有抓着他?”
对于检方认定的尸检结论,刘洋同样提出了质疑。
起诉书中引用尸检报告称,刘波的死亡原因是“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死亡”。乐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6日向家属方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除记载了该死亡原因外,还记载了死者刘波右腕部有因手铐形成的机械性损伤、尸体解剖结果尚不能判断坠楼原因等。
刘洋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右部手腕伤为何形成?我爸爸到底是如何坠楼的?五通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然没有查清,而这些都应该是在移送起诉前应该深入调查的事实。”
猥亵风波之后
刘波在学校坠亡后,其涉及的猥亵案件终止了调查。今年4月13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决定撤销其涉嫌强制猥亵案。”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波曾长期在乐山市多所中学任教,期间主要从事语文学科的授课,也长期作为班主任参与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上游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学术期刊平台上截止目前至少发布了刘波4篇教育相关论文。他的同事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认识的刘波教学能力精湛,品德良好,“绝对不能想象他作为一名老教师做出有辱教师品行的行为。”
4月3日事件发生后,刘波许多曾经的学生也自发前往其家中,看望同为教师的刘波妻子,同时也在网络上发表了多篇回忆刘波的文章。
记者也注意到,社交平台上也流传有指称刘波涉及相关负面事件的帖文。刘洋称,自己眼中的父亲正直、善良,从教多年也没有任何负面信息产生,网络流言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现在没有根据地再传这些信息,对于母亲和我来说,不仅是造谣,更是一种伤害。”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具堆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张具堆律师认为,刘波涉嫌猥亵一案中,因为嫌疑人死亡警方撤销案件,这一刑事案件已经终止。“换句话说,案子没有到法院这一步,法院更没有对刘波涉嫌的猥亵行为有任何判决。所以说,刘波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
张具堆律师认为,刘波是否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已经和两名警务人员涉嫌的玩忽职守案没有任何关系了。两名警务人员在带领嫌疑人指认现场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主观目的如何,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名的关键。“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死亡1人就构成了上述条文中的重大损失,量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刘波是不是存在犯罪行为和警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家属方要求检方对4月3日刘波坠楼过程中相关细节进行调查的要求,张具堆认为,查清楚涉案的警务人员在坠楼事件中的主观心态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具体罪名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是过失则是玩忽职守罪,如果是故意不履职不担责,则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所以查清楚两名涉案警务人员在整起案件中到底是否明知刘波坠楼很重要,甚至还可能存在放任故意的可能,这些都是需要客观证据去证明。”
截至记者发稿时,林某、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新的开庭日期尚未确定,五通桥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 朱亮
责编 郎清湘 官毅
审核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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