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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什么情况会收回公租房 2019年南京公租房取消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23:30

导读: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承租人违反租住情形之一,取消其租住资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拓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撤销原批准决定。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标签: 住房  个月  条件  办公室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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