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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什么情况不算工伤(南京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2:02

导读:南京工伤认定,并非任何情况都可以,南京人社局要求有极端行为、违法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拓展阅读: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一)待遇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期限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标签: 工伤  待遇  职工  伤残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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